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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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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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淮府秘〔2017〕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更好地推进我市企业上市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淮府秘〔201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更好地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促进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鼓励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奖励政策
(一)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上市,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材料上报到中国证监会并受理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市财政再给予45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二)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450万元。
二、挂牌奖励政策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50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需要股改的成长板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需要股改的科技板、农业板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转板奖励政策
企业在“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上市(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四、上市(挂牌)补助政策
(一)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对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不含土地出让金),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二)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享受企业境内上市同等补助政策。
五、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政策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政策的本市企业,申报县区、园区奖励资金的,应向县区、园区财政部门申报,由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按市调转促产业发展基金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奖励资金从市调转促产业发展基金中的无偿补助部分统筹解决。
七、市调转促产业发展基金、市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等重点支持上市(挂牌)企业。
八、企业自行中止上市(挂牌)的,或在辅导期(上市辅导期不超过3年,挂牌辅导期不超过2年,如遇企业不可抗力因素,辅导期相应顺延)结束未能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取消,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制定本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
十、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十一、《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淮府秘〔2015〕12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意见》(淮府秘〔2016〕88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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