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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解决农村饮水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农村人口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提高、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优化配置、保护水源、政府主导、创新机制的原则,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改善生存环境的重要任务,注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效率,完善公益性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和财政投入制度,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全面解决550万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高氟水涉及14.76万人,苦咸水涉及2.3万人,其他水质超标涉及316.82万人,缺水涉及216.2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程度从目前的69%提高到93%,农林场站及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从目前的50%提高到77%;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完善县(市、区)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供水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农村供水工程得到逐步改造和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二、规范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良性运行
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重点解决高氟水、苦咸水、铁锰超标水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解决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要与村屯同步解决。建设任务和目标要明确具体,分解到每一个年度、落实到每个乡镇、村组。县级规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规范,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要做好水文勘察、水源可靠性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工程施工要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利用城乡现有水源及供水管网,避免重复投资,做到城乡统筹同步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实行规模化供水。
新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设水质净化和消毒功能齐全的水处理设施。规模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规模以下项目要以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管理,主要材料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工程质量实行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跟班监督。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把“六关”,即“严把设计关、严把施工资质关、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把工程监理关、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把水质检测关”。从源头上杜绝不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增强项目安排、资金筹措及使用透明度,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年度工程完工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查工程财务决算,审计部门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便于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规范地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要落实工程建后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公益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供水单位要具备“三证”,即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健康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人、水价、水费、水质监测热线和工程维修热线“五公开”。要创新管理模式,实行专管机构、受益村和用水协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营方式,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采取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活化工程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工程专管机构职能,使工程得到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实现一次投入,长期发挥效益。
三、努力筹措建设资金,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承担,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要积极争取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加大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力度。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地方投资,全部由省级承担,省直有关部门要足额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实际需要的资金超过国家下达的资金时,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受益人自筹解决。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认真研究筹资、融资办法,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过吸引民营资本、积极组织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等方式,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确保投资不留缺口。
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1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文件要求,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中列出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费支出。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以及县(市、区)可在年度下达的地方建设投资中列支项目管理经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52号)提出的“要加强工程运行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县级供水技术服务体系,确保工程长效和持续运行。积极推广集中建立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和统一设立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经验和做法”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要求,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从2013年开始,全省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即水费财政补贴制度。维修养护基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从确保工程正常维护和良性运行的需要出发,将公益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渠道。要制定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及有关财务制度,强化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设置专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杜绝违规支付建设资金,不得大额支付现金,不得“白条子”入账,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建设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完善检测机制,强化水源保护
要全面提高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行政监督等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尽快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函》(吉环函〔2012〕188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合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同时,要设立围栏、保护标志牌等,建立水源巡视制度,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打井、采矿、石油开采等造成水源枯竭和污染。
完善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县乡两级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发生自然灾害或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要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实行网上办公,及时阅读通知、简报等文件,按时上报工程进展和运行情况,做到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加强网络病毒防范工作,加强系统用户口令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用户口令泄露,不得传输涉密信息,确保系统安全。
五、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供电保障能力
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纳入“十二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尽快实施,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和供电保障能力。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点用电按省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理定价,实行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及时对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水价调查、测算和核定,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实施水价两部制核算机制,即固定费用(包括折旧、大修理等费用)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运行维护费用按供水量实际发生核算。平均价格水平应控制在当地城市居民用水价格以下。对实际计提的折旧、修理费用不足以满足更新改造资金的部分,由维修养护基金予以支付。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运行费用偏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市、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机构要会同财政部门以及当地相关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省物价局会同水利、财政等部门制定。
七、依法用地,优惠税费政策
按照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要求,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按农村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按规定项目建设确需征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荒地、空闲地、河滩地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由县级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政策按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37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精神,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承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费等,可作为地方政府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自筹资金来源,统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养护。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度
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切实站在保证农村人口健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水利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精神,加快健全完善县、乡两级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公益性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完成县、乡两级农村供水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更专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要切实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要充分发挥好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饮水安全工作改革发展的合力。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宣传。各级宣传部门、省内各新闻单位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公益性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11〕38号)要求,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公益性宣传,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定期报道和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对农民群众身体素质、人居环境、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要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创新和发展增添活力和动力。要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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