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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突出“双强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
(黄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突出“双强双兴”发展重点,着力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旅游业全面振兴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导游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坚持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导游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行业自律相结合,切实把导游队伍培养好、管理好、调动好、使用好。
总体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规范、形象文明,与全市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导游队伍。到2018年,持证专兼职导游人数达到120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职导游200人以上,外语类专职导游100人以上;建立公开合理的导游薪酬与基本福利保障机制、执业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有效的服务与监管体系,形成和谐良好的导游执业环境。
二、理顺导游管理服务机制
⒈从事导游业务,必须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导游证。根据导游人员的资质、执业和劳动关系状况,将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员、旅游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和社会兼职导游员三类。
⒉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导游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导游执业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旅游主管部门在黄冈旅游政务网上建立导游信息查询系统,对导游人员基本信息、诚信记录、学习培训及年审等情况进行公示与共享。
⒊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导游培训学习、考试晋级、办证、年审等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兼职导游员的管理,建立导游与旅行社(景区)间双向选择互动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支持兼职导游从事导游活动。
⒋旅行社负责管理本社的专职导游员,旅游景区负责管理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旅行社、景区不得有违规挂靠的社会兼职导游,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社会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⒌导游协会组织要发挥其在政府、社会各界及旅游企业与导游人员间的桥梁作用,依法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导游执业保障机制
⒍旅行社、景区必须与聘用的专职导游(讲解)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导游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倡导建立以基本工资加导游服务费为基础的专职导游薪酬制度和以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兼职导游薪酬制度。
⒎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合理确定、适当拉开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之间,普通话导游员与外语导游员之间,一般导游员与“金牌导游员”、“明星导游员”之间的工资及导游服务费标准,逐步建立导游等级、业绩、类别与薪酬相关联的收入增长机制。
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将导游人员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针对导游申领导游证、年审等不同阶段分别实施岗前培训、年审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黄冈市情及景区景点知识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尤其是地接讲解服务能力。旅行社、景区要健全和落实导游日常学习培训制度,着重组织好导游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引导和激励导游人员提能晋级。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要结合教学实际办好旅游专业,面向旅游行业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培养旅游经营管理和导游服务人才。要采取网络学习、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重实效的导游学习培训工作格局。
⒐导游人员每年应参加年审培训、地接或专项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对导游培训一律不收培训费,培训所需经费由旅游部门按培训计划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对其中符合创业就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四、完善导游激励机制
⒑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大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市内高中和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对成绩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给予导考费补贴。
⒒鼓励引进特殊导游人才,对已取得中、高级资质的市外导游人员到我市从事导游工作,与市内旅游企事业单位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导游工作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6000元生活津补贴,连续发放最高5年;在黄冈无自有住房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最高3年。
⒓鼓励导游人员参加导游等级考试与考核评定。对在市内从业的专兼职导游取得全国中、高级导游资格证书的,通过英语、日语或其他小语种导游考试并取得外语导游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⒔每年组织对全市导游人员进行考核,对前20名导游员,分别授予10名“黄冈市金牌导游员”、10名“黄冈市明星导游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连续3年考评为金牌导游员、其后仍在本市导游岗位服务的,每年给予专项补助,最高可连续补助5年。
⒕对在国家级、省级和本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或被选派参加重大活动表现突出的导游,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强化导游监督约束机制
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导游人员从业、执业的各项规定,坚决取缔无证导游。严禁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严禁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以及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规范导游服务行为。
⒗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质量管理机构职能建设,充实力量,配置必要的监督检查设备,切实履行依法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和推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制度,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加大旅游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旅行社、导游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导游人员,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优秀导游先进事迹,曝光导游人员不良行为。导游协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规定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引导导游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⒙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黄冈市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导游服务质量跟踪及日常管理服务机制。
⒚本意见中规定的补助、补贴、奖金等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分别在市、县(市、区)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⒛本意见由市旅游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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