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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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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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发〔2012〕5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湖政发〔2012〕5号)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继承创新、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结合的原则,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把发展中医药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成果,到2015年,健全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争取把我市建设成区域性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和中医药人才培养重要基地,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三)合理规划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湖州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骨干,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以多种形式举办如名中医馆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中医医疗机构,并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四)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一所已有的中医医院。“十二五”期间湖州市中医医院争取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各县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巩固完善现有规模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申报创建高一级等级医院。各级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五)加强中医内涵建设。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数力争不低于医院床位数的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和规范中药房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整体水平。
三、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要突出中医药服务特色,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疗效、价格等优势,不断提高应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能力。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不少于60种,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保持在10%以上;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处方比例保持在6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达30%以上。综合性医院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中医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力争达到5%以上。深入开展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应用,在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2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各级中医医院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
(七)推进中医“三名”战略。开展“名中医”培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到2015年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名中医”达到50名。实施中医“名科”建设项目,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性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争取有2-3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全市重点建设好2-3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省级中医“名院”,努力推动中医“名院”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整体发展。
(八)深入开展中医药“治未病”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预防保健工作的指导。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记录。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探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新模式。
四、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九)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各中医医院新录用临床类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达到60%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争取不低于60%;主要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保持在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力争达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录用比例,并且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达20%以上,力争每千人口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37。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中医岗位培训、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西学中”培训等,加快培养中医药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和方法。建设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和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全面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临床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对青年中医药人才进行有规划的专业培养。在乡村医生注册培训中注重加强中医药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应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能力。
五、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
(十二)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积极开展名医带徒工作,市级以上名中医每周期应带教1-2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每完成一期传承带教任务且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的,可分别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和奖励。依托湖州市中医医院建立市名中医馆和工作室,整理研究浙北中医流派传承历史和学术特色,系统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支持名中医著书立说。
(十三)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优化资源,整合力量,构建多学科有机协作的科技创新体系。市、县区应加强对中医药卫生科技人才经费的补助,确保经费补助到位。各中医医院要在业务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经费,用于中医药临床科研和学科建设。在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中,逐步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我市中医药科技发展步伐。
(十四)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研究。围绕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积极开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病、肾病等重大疾病以及湖州地区多发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加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开发工作。
六、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五)扶持中药材种植产业。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银杏、瓜娄、铁线莲等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
(十六)加快中药工业发展。加快中药企业品牌建设,打造湖州中药企业整体品牌形象,培育1-2个在省内外具有知名度的湖州中药大品牌。开展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加快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平台、中药企业技术中心、中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建设。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攻关,研制一批具有高技术水平和显著市场前景的中药新品种,实施一批名优、传统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
(十七)规范中药市场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合理优化现有中药供应链,积极推进中药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规范中药市场准入管理。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学术交流
(十八)加快中医药文化普及和文化传播。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知识,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开展对中小学校学生的中医药知识教育,深入挖掘湖州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
(十九)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各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大力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中医文化理念。
(二十)加快中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学术团体建设,办好中医药学术刊物,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区域间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的影响力。加强与兄弟城市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积极吸引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开发。
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监管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大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市本级和各县区的中医药事业费投入应达到省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医专科建设、名中医培养及激励、中医科研创新等。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按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二十四)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中医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招本科及以上中医药毕业生并从事中医工作的,要安排一定的成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上述毕业生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强化培训。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二十六)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科学研究、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附件: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沈建平
副组长:徐晏平(市政府)
施会龙(市卫生局)
成员:沈宝山(市委宣传部)
刘自力(市发改委)
钱汇丰(市财政局)
金敏(市人力社保局)
乔明军(市农业局)
金毅伟(市教育局)
王秀琴(市科技局)
张国强(市文广新局)
魏明(市卫生局)
戴健(市建设局)
陈丽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魏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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