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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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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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精神,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激发自主创新活力、优化开放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的理念和“四个着力”的要求,紧紧围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按照“出成果、促转化”的总要求,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为目标,实现政府、企业、高校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协作联动,建立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资中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技术转移长效机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情况,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全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能力、企业成果吸纳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政府引导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让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落地在葫芦岛、转化在葫芦岛、见效在葫芦岛。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着力抓好科技成果在葫芦岛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向葫芦岛转移的工作,探索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运行顺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扩散机制,进一步破解制约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瓶颈”,力争将葫芦岛建设成为辽西最适宜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区域。到2020年,推进300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实现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全覆盖;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8亿元。
三、重点任务
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策、投入、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主体作用,依托市内外各类科技资源力量,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格局,形成企业承接、校所献智、金融出资、中介助力、政府引导的科技成果扩散机制,实现“技术外孵化、成果内转化”的研发前移、转化回归的合作创新模式。
(一)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作为核定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情况和申请市级科技类计划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得少于2.5%。(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市内骨干企业与域外高校、院所面向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联合组建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实现技术需求与科技研发的无缝对接。围绕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载体,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建设多种形式、满足多种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断拓展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到2020年,建成5个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5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3.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我市技术和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示范推广一批中短期尽快见效、能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吸纳和应用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4.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及示范推广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促进本地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沟通,鼓励企业间采购技术和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鼓励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校和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获得的市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市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市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市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2.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校、院所的研发团队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由研发团队自行在市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所得不得低于转让收益的70%。支持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主要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高校、院所在市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等配合)
3.提升高校、院所的科技创新实力。深化高校、院所科技体制改革,提升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综合实力。推广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校地)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成功模式,鼓励校企联合承担一批科研项目,并将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依托产业需求,高标准、高水平地引进海内外人才、智力和研发团队,提高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总量。按照“引进一名领军人才,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孵化一个科技项目,兴办一家高新企业,带动一个新兴产业”链式发展路径,对带项目、带成果、带产品来我市落户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经论证审批,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到2020年,选拔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0人,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强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到2020年,重点建设1个服务葫芦岛经济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高校组建的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平台达到2个,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达到2个。(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4.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围绕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营业收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目标,积极推动辽宁财贸学院等院校的大学科技园建设。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2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大学科技园孵化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
1.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培育5家科技服务骨干企业和机构。(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2.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建设葫芦岛网上技术市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加强网上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的互动配合。(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与国家大学科技园、辽宁技术交易市场和中国技术交易所的合作对接,打造覆盖全市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资源系统。到2020年,建立起面向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需求数据库和涵盖京津冀及全国的科技成果供给数据库。(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3.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质量。探索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充分发挥葫芦岛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型企业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为“科技板”挂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鼓励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科技小贷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强化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能力。
1.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石油化工、新材料、信息服务、能源环保、海洋开发、泳装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筛选300个市场容量大、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对重点项目的中试环节,参照企业新增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依托葫芦岛产业(创业)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3.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引导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全市重点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创客孵化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突破物理空间,为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创业场所,开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4.深化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合作对接。加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深度合作,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在葫芦岛落地。发挥驻葫科研院所、高校作用,打造一批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孵化到产业化、技术推广的全链条、贯通式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组织保障
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格局,形成“机构+系统+考核”的组织协调体系。
(一)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
在分管副市长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共同商定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思路,明确战略任务。下设实体化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中心,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承担部门协调、企业联络、校所联系、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工作任务。(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建立全市上下贯通的工作推进网络系统。
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熟悉本地情况、了解企业需求的优势,支持各县(市)区均建立“企业联系办公室”,构建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进体系,全面加强企业与高校、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的联系。(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强化绩效考核。
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力度,细化落实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国资、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到对国有企业、高校、院所和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分别牵头负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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