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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2〕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2〕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精神,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河湖纳污总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淮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资源科学配置、合理利用、节约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坚持人水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科学配置,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32.45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0.5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69.3%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100%,境内主要湖泊与河道入湖入河污染物量有效控制,河湖生态明显改善。
二、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四)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用水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与年度控制相结合,县(区)根据市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方案,出台辖区内各行政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方案,制定各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县(区)分解的用水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市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机制,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五)加快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系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配置、节约保护,兼顾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要求,以水资源规划指导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区域水资源保障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在用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加强农业的节水改造,对用水大户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再生水的利用,逐步淘汰高耗水工业,节约出来的水,用于新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用水,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态改善的双赢。
(七)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健全完善取水许可登记制度。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取用水计量收费,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增许可取水均须安装计量设施,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各类减免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九)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强化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管理,加快推进利用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的供水工程建设,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十)落实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
三、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一)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
(十二)建立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全面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指标管理、考核和调整机制,明确分年度计划用水管理目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把用水定额作为编制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定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非农业用水全面实施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十三)建立用水效率和效益考核制度。建立区域及行业用水效率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区域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对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开展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对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实施扶持优惠政策。探索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十四)建立用水大户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用水基数较大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强化对用水大户用水过程的监管,定期维护和更新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对取用水情况的实时监控;每月进行现场巡查和抄表,完善取用水台帐记录。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研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用水户提高节水水平。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五)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九大行业节水和企业节水减排行动,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加强农业节水,对农业灌溉用水做好供需分析,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四、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
(十六)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建立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县(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政府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加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已有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审批新增项目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七)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引水支流的保护,完善重要供水水域的保护和监控措施。加快实施备用水源地规划建设,确保安全供水。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的要求,制定突发性水污染应急预案。加大饮用水源地监管力度,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建立饮用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提高预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十八)加强河湖水域管理。加快“南水北调”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防洪规划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水文监测站网建设,建立河湖重要节点监控体系,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县(区)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突出主题宣传和日常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的参与意识,倡导节约用水的文明生活方式。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三)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市、县(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水利站功能作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确保2020年前以县(区)为单位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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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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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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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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