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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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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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黑档联发〔2004〕4号)各市地县农委、档案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黑档联发〔2004〕4号)
各市地县农委、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4]15号)精神,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加强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档案是全面摸清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更加合理有效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务市场联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减少农民工盲目外出,用工单位盲目选用,中介单位盲目推荐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化,形成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步骤,对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劳动力档案是农村劳动力身份和技能的证明,可以增进用工单位和劳务中介组织对农民工的了解,有效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成功率;可以更好地掌握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有计划地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也为各级政府、用工单位、农村劳务服务站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奠定了基础。
(三)农村劳动力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不增加农民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促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村劳动力档案的内容既要全面完整但又不能过于复杂;既要考虑文化素质和技能指标,又要考察诚信状况,更要考虑农民、用工单位和劳务中介部门三方的实际需要,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并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同时,也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二、统筹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一)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的质量。农村劳动力建档范围是具有劳动能力的16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16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农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填表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劳动力档案表填写。对劳动力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技能特长、培训情况、务工经历、品德表现等重点内容进行较为详细登记,并加盖村委会、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公章,保证具备方便携带、查询、用工单位了解等多种功能。填表要求事实清楚、字迹清晰。每年登记1次,尤其是要对农村劳动力接受技能培训、材料鉴定、外出务工等动态情况及时更新,以保证农村劳动力信息资源库的更新和数据准确。
(二)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的规范整理。农村劳动力档案的整理,要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可以每个农村劳动力档案为一件进行整理装订,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整理装订,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类装盒。要按要求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项目,编制农村劳动力档案目录,以便于检索和利用。
(三)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每个农村劳动力的原始档案共3份,1份由行政村保管,1份集中到乡(镇)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统一保管,1份交给本人,以备外出务工之用。
农村劳动力档案信息由乡(镇)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统一录入计算机,采取网上发送和数据软盘两种方式向县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报送,再由县市汇总报市地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形成全省农村劳动力信息资源库。
三、强化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档案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
(一)加大利用服务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档案在供需对接、促进就业、维护权益、跟踪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来开展,并主动为其提供有效服务。各县、乡镇、村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搞好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据市场需求深入挖掘农村劳动力档案的信息价值,努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服务。
(二)加大农村劳动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力度。各县要依据档案提供的联系方式定期向外埠劳务市场和外出打工能人了解用工信息,对外出返乡人员追踪了解、收集用工信息。利用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网传递体系,将用工信息迅速发布到每个村屯的家家户户,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外埠用工信息。同时,把劳动力资源情况介绍给用工地区和用工单位,增加双方的沟通和了解,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各县、乡镇、村要在充分掌握农村劳动力档案资源情况和用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分析结果,为政府的科学决策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档案宣传推介工作力度。各地要以档案库为基础积极归类、整理,扩大宣传面,全方位推介农村人力资源,为进一步开展多层次劳务合作创造舆论环境。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要把农民工档案与城镇职工档案统一管理。要引导农民外出务工时自觉携带劳动力档案,有组织转移转出时,有关部门要把档案整理好,一并交给用工单位。
四、加强领导,提高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各级农委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把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级农委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担负起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切实保证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各级档案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把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责任制目标。要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主动搞好业务服务,指导有关方面搞好农村劳动力档案的登记、填报、整理、制度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各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农村劳动力档案建设工作,通过档案资源库和计算机平台,与省、市(地)和乡(镇)联网,及时准确上报农村劳动力档案信息。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的相关制度,配齐配强人员,保证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劳动力档案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行政村农村劳动力档案登记和上报。要组织责任心强、熟悉农村工作、能熟练操作微机的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劳动力档案建设,确保农村劳动力档案质量,并及时准确上报。
(五)各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档案工作,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掌握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返回情况,保证基础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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