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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衡阳”和“美丽衡阳”建设,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拓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衡阳”和“美丽衡阳”建设,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展林业发展空间,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保持绿色生态优势,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蓄积量。秉着“政府主导,部门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搭建林权交易融资平台,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吸纳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助推我市林业发展转型,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市林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新型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林业新活力,打造衡阳林业升级版。到2020年基本构筑坚实的生态安全体系、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运行综合信息平台
各县市区要建立林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林权信息发布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要加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信息公开力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通市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提供全市范围内林木林地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林业及相关企业金融服务、林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并公开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融资、林权交易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各县市、南岳区需进行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交易信息报送市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由市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在市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流转交易价格和抵押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流转信息,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保护流转交易各方利益,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依法有序健康流转。
(二)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市场推动,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繁荣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国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三)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秩序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在市、县市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并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的林权流转依法报批后必须经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相关变更手续。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核、审批管理,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安排以受让人名义申请的木材生产计划和各类林业项目。个人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到林权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铁路、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城市外环线、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两侧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要按照有利于巩固绿化成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流转,参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促进通道绿化建设。
(四)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和担保机制
由市林业部门牵头制定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和担保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通过市场运作成立市、县市区两级一体化的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以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开展森林资源收储和担保工作。探索和鼓励通过多渠道融资的方式设立衡阳市林业发展基金,以林业发展基金为森林资源的收储与担保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应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支持森林资源的收储与担保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搭起一张交易服务网,进一步化解银行金融风险,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
由市林业部门牵头制定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通过市场运作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从事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承担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者可行性研究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评估,禁止弄虚作假,切实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后续监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交易的后续监管。一是加强森林资源流转档案管理。对已经办理林权流转的森林资源,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掌握实情,及时跟踪,规范管理,切实管好林权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二是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管理。林权流转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权流转合同使用省林业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达成林权流转意向的双方,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申请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管理机构在审查林权流转合同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修改纠正。三是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督。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滥砍滥伐林木,或者两年内不进行造林管护造成林地荒芜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四是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采伐的管理。森林资源流转后,需进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使森林资源流转真正达到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目的。
(七)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意见发布执行前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其合同合法有效的,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并在完善相关资料后到市、县市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流转登记,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意见发布执行后新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应严格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市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运作。由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市长负责,市编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衡阳支行、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等单位要紧密配合,按照分工履行好职责。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统筹推进全市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推进意见中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政局、金融办等单位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且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林业局和金融办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财政局、林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金融办、银监局、物价局等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形成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强大合力。
(三)确保经费投入。市本级、县市、南岳区财政要优先保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的按时拨付。
(四)实施量化考核。市本级、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目标,明确相应的量化标准,实施量化考核。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评论

生命如此挫折

立贴为证,五年后该产业成效如何?

5小时

坑爹又拼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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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糖醋脚皮

中药,林下副业

半年前

零露漙兮

转发了

半年前

眨眨眼睛萌死他

转发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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