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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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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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6〕6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06〕6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气象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气象工作中存在的对暴雨等突发性重大灾害天气实施有效监测能力不足,预测预报水平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率不高,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体系不健全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任务和奋斗目标
(一)总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资源气象和安全气象的发展方向,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需求,进一步强化观测基础建设,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提升气象服务保障能力。
(二)奋斗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需要,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和科技支撑保障系统,使我省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全国中部地区先进水平;到2020年,建成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使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加快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
(三)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在粮食主产区、森林火灾易发区、主要江河流域以及气候敏感区内新建一批加密自动气象站。加快改造和建设农村乡镇自动雨量网、土壤墒情自动监测网,在林区建成下垫面植被及林木含水量监测网;在现有大气探测设备的基础上,增建新一代天气雷达、双偏振移动雷达、移动式探空雷达、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中规模利用站、卫星地面接收站(DVB-S)、地基气象监测站(GPS)等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成分污染气象监测网、全雷电监测网;加快建成陆地、高空、卫星相结合的自动化遥感、遥测一体化的全天候大气立体综合观测系统。
(四)强化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建成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海量存储设备支持的省级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各行业气象信息存储、整理、分发,实现全省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农垦、森工等系统的气象台站、水利、民航等系统的雨量站和气象系统的各台站及乡镇雨量站,要按规定交换气象观测资料。水利、林业、农业、民航、国土、城建、环保、地震、交通、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气象数据信息。
(五)完善预报预测系统,努力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坚持以提高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不断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优化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预报预测业务,建立健全气候变化、大气成分、雷电预测预警业务。重点建立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精细化预报业务平台,积极推进预报预测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预测水平。加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大力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设松花江、嫩江流域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建成与吉林、内蒙古气象中心连通的天气预报电视会商系统,集中使用三省(区)两江全流域的气象观测信息,提高气象预报预测水平。
(六)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体系,提高应急气象服务能力。把气象灾害预警体系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之中。成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组织协调通畅、部门分工明确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针对气象灾害和突发的公共事件,建设省、市两级移动气象台。做好暴雨山洪、龙卷风、冰雹、森林火灾、雷电灾害、地质灾害、农林业病虫害、沙尘暴灾害、核污染、化学污染、暴发流行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现场气象服务工作。及时组织气象灾害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建立畅通的气象灾情传递渠道。
(七)健全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气象服务职能。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扩大公共信息的覆盖面,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答询、街区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加强农村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市县一级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建成覆盖全域的气象警报网。推进气象信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并不断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求。
三、加强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八)强化农业气象服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系统。深入研究气候变化与我省农业的应对策略,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系列化气象服务,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指导。建立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旱、内涝、低温、霜冻、大风、冰雹等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业务。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的气象预报。开展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加强黑龙江气象兴农网建设。加强县级气象台站建设,提高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气象保障。
(九)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气象服务。建立长、中、短期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健全月季尺度森林火险分级预报业务系统,加强森林火险等级中短期和长期火险趋势预报预测,为防火扑火提供科学依据。气象、林业、草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采用卫星遥感、飞机巡查、雷电监测、地面观察等手段联合监测火险及火情,建立配合紧密、科学打烧防火线和扑火决策指挥机制,充分发挥气象服务在森林草原防火扑火中的重要作用。
(十)做好交通、旅游气象服务。气象和交通、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在高等级公路上建立自动气象站,加强对公路沿线天气的监测,开展暴雨、大雪、大雾、道路结冰、低能见度、大风、沙尘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方法的研究,为公路、铁路、航运等提供气象预报警报。在全省主要旅游风景区及沿线建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为旅游安全提供气象保障。
(十一)加强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气象服务。要建立城市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城市火险、空气质量、雷电灾害、渍涝排水、冬季采暖和采暖期预防煤气中毒及清冰雪等专业气象服务。建立气象与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疾病发生规律影响机理的综合研究,建立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业务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和环境污染等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四、大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十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云水资源。要继续推进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开展,使作业影响区覆盖全部农区和林火多发区。进一步完善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系统,健全全省人工增雨防雹立体化作业体系。加快建设省级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现由应急增雨抗旱扑火作业向常规增雨(雪)作业的转变。进一步完善扑灭大规模森林草原火灾、严重空气污染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
(十三)加强气候资源利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形成完整的气候资源数据库。要在农林地区和草原、湿地、重点公益林区建设一批生态气象监测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气象监测与评估,为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开发后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环境恶化的影响。
(十四)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要负责组建太阳辐射、风力强度监测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多层次普查和评估,为制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为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勘察、选址、建设、运行、调度提供实时气象监测与预报服务。开展风电场选址所使用的测风设备和资料要经气象主管部门检定和审核。
五、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发展
(十五)加强地方气象法规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地方法规建设,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气象法规体系。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探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升放气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规、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制定我省天气、气候、气候资源、气象灾害等地方标准。
(十六)加强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气象、农垦、森工、水利、民航等部门设立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将各行业建设的气象设施逐步纳入全省气象网络的总体布局,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整体效益。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和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行业气象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农垦、森工气象台站管理体制改革。行业气象部门要加大气象事业的投入,促进行业气象的协调发展。
(十七)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省级气象科研机构为核心,构建我省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探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扶持力度,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与稳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对气象部门的投入力度,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对气象部门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防灾减灾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当地政府出台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各种津贴补贴等职工福利,在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尽力给予解决。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十九)抓好气象人才队伍建设。要将气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培养计划,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要建立科技交流机制,搭建科技交流平台,加强与各相关院校、研究院所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旨在提高气象科技水平的科技交流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气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气象工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气象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工作,进一步细化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统筹安排,加强协作,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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