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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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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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单位
企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5〕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立足我省科教优势和潜力,紧紧抓住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产业、财税、金融及人才等政策资源,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要素聚集、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有效激发调动全社会的创新激情,推动我省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性转变。发挥创新对拉动发展的乘数效应,促进我省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我省创新体系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活力得到释放,创新成果得到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2.2%,政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持续高于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速,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优良环境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诚信龙江”建设内容。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和专家顾问制度,及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建设,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通过采取前往事发地公开审理等措施,依法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积极推进“三审合一”试点,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积极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重点查处垄断性企业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加强反垄断执法,防止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加大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查处电力、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加强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纠正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物价监管局)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格执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强化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管。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积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国家审批的程序政策解读、省内初审等服务工作,为缩短评审周期和提高通过率创造条件。优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能够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围绕各行业产品、生产线、供应链及营销服务等环节,开展跨界融合创新,促进农业、旅游、医疗、食品、文化、教育等领域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开辟新的市场空间。加快建设城乡商业双向流通网络和物流体系,发展点对点营销、私人定制营销、全生产过程展示营销、网上超市营销、远距离视频体验式营销等多种互联网营销新模式,促进内外贸易、流通与生产、线上线下市场的融合,提高市场对接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发挥企业的产业发展自主权,减少前置审批,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地方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加强中俄标准化平台建设,促进中俄商贸重点产品标准互认。推动中蒙俄认证认可机制、规则和结果的协调互认,促进互联互通。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积极落实资源税改革,抓好资源税清费征税,推动从价计征改革。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六)大力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平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大学科技园积极依托高校技术、人才优势,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和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训练营、虚拟孵化器、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模式,注重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协同建设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或闲置资产,创办和联合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做大全省创业孵化平台总体规模。
积极吸纳股权投资协会、天使基金联盟、孵化器协会、创业者联盟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创业体系建设。利用市场机制,采取补贴、奖励、创业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发展,提升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七)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
建立多层次、常态化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在产业政策措施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论证过程中,注重发挥企业在技术领域和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充分吸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界专家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
(八)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技术标准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标准的创新主体,逐步试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增强企业标准备案自主责任。
实施省级重点新产品开发鼓励计划,通过研发费用补助、科技服务项目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持续创新,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整合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技术能力和资源,建立有效服务创新活动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围绕市场、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
围绕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业经济、林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石墨和钼、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新模式,大力开展产业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产业竞争力。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九)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向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转变。
落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的鼓励作用。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
(十)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在采购评审时给予价格10%至15%的价格扣除。考虑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少运输过程的能源消耗等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依据供货地距离给予相应照顾。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我省开展“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通过对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研究开发首台(套)产品。抓好国家推行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鼓励用户购买和使用首台(套)产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委)
(十一)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科技服务生态环境,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构建省、市、县三级科技共享服务平台,重点围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等领域打造新兴服务业态,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以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为支撑,培育壮大一批服务黑龙江、面向全国的开放式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服务创新、服务创业。加快推进哈尔滨、大庆等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四、强化金融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
(十二)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采取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投入和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进一步做大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给予投资于我省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补助。
引入竞争机制发展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对接、企业展示、投资融资、挂牌交易、转板上市及金融创新等提供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通过省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机制,为我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便利。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产业整合、优化布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投资于创新创业项目。
引导证券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等方式,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贴息、担保、质押、增信、投资等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产业链授信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对为科技型和常规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施差别化的财政补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低担保费率待遇。引导再担保公司重点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修订《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
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利用财政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继续做好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加快设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支持中小型创新创业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十五)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制定和完善我省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财政性资金资助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重大国家和社会利益外的一律下放承担单位,在国内处置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不冲抵财政拨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十六)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事业单位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转让收益的50%用于奖励上述人员。科技成果所有单位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依据双方协议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投资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3-5年内,每年应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上述人员。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及收益分配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相关程序和办法,保障成果所有人及完成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
(十七)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参与技术入股,具体事宜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自主决定。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合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90%可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跟踪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工信委、国资委、财政厅)
六、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
(十八)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现代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领域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强度,争取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的支持。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围绕产业发展中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培养一批基础研究领域领军人才。在重点领域组织重点团队开展“非共识”创新项目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与投入,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机制。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积极承接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探索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新模式。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十九)构建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推进种子加工企业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引导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大新品种、优良品种引进和选育研究的支持力度,改革育种机制,构建商业化育种体制,重点支持优质种质资源收集,早熟耐密抗病玉米、优质超级稻、高产食用大豆、专用马铃薯、超强筋高产春小麦、奶牛性控繁育、和牛改良饲养、奶公犊直线育肥、全价饲料配方等领域技术研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强化科技资源系统整合与协同创新,稳定支持农业和畜牧业基础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攻关,重点支持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地、节力、动物排泄物肥料化还田等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加强农业、畜牧业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支持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和鼓励建立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制度和科技人员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等形式开展科技融资与创业。加强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现代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畜牧兽医局)
(二十)加大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实行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二十一)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评价考核制度。
积极推进高等学校评价考核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领域继续实行同行评价,针对科研人员、平台基地和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建立和完善公益科研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结合科研机构不同分类和所属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性研究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其科技成果产出、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服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二)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科研单位类型,稳步推进省属科研单位改革。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方向。从事开发应用科研的机构要继续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坚持稳定支持一批公益类科研机构,整合重组做大做强一批行业工程技术研究院,支持一批条件成熟科研院所转制成企业,稳妥退出一批创新功能弱化科研院所。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探索扶持有条件的转制院所通过整合创新资源、与产业资本联姻,组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加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保持政府公益科研任务对其开放,鼓励其承担行业共性科研任务,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对行业技术辐射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创新与服务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研院所治理结构,全面落实人事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法人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职称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实施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高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水平。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编办)
(二十三)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理顺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企关系,强化规范管理和运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权责机制。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全面及时掌握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及分配等情况。政府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期限,逾期两年未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或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二十四)完善创新型人才教育体系。
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和宽容失败的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和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规律,构建以“个性化学习”为主导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潜能。
以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大力实施优质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引领和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提升。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强化教学、实训相融合的教育理念,推广实践性教学模式,形成具有黑龙江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结合“十大重点产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高素质“龙江蓝领”队伍。
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合理确定人才培养服务面向和层次结构,重点加大信息技术、现代农业、食品工业、装备制造、能源化工、对俄经贸等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人才培养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和实训教学体系,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等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作用。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者多样化需求为导向,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高校服务的“三方联动”为依托,积极探索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继续实施卓越系列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引导高校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促进校企深度协作育人。加快我省高校分类发展,重点推进3-5所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引导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与实践有机结合,创新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机制,不断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五)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激励机制,改进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畅通交流渠道,培育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开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发挥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等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家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视野。加大企业家培养力度,鼓励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积极选送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家有关培训机构、国内知名的企业和大学研修,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央企和我省企业、省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间的人才交流,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多岗位锻炼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二十六)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岗位,组织开展竞聘上岗。在引进急需、短缺高层次科研人员时,可突破核定的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开展特设岗位聘用,待核定岗位出现空额时,优先转聘。加快研究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改革,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负责接收并安排重新上岗。建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
允许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引导高等院校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用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破除社保关系转移在人才自由流动中的障碍和壁垒,科研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可以正常接续、转移养老、失业以及医疗等保险关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编办)
(二十七)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籍专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突破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新增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不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照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给予50万元资助。鼓励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放宽就业许可证的年龄限制,对国内紧缺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取消来华就业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高端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便利。对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在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业的,以及外国专家在华进行项目申报、专利研究等方面取得成就的,给予国民待遇。
建立完善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服务体系,落实《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规划》,加强与国外人才机构合作,建设海外引进国外人才基地,吸引国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入驻我省。鼓励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国门,到俄罗斯及远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支持哈尔滨市、大庆市开展人才引进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外办)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二十八)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执行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等相关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进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或者关键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推进“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一站式作业”通关新模式,实现东北四省区检验检疫一体化。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推进哈尔滨、绥芬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支持当地非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加强与俄罗斯远东海关局在巩固和发展双边知识产权领域交流。积极发挥中俄认证认可、动植物检验检疫、卫生检疫、宝玉石领域合作机制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外办、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二十九)推动军民领域协同创新。
积极推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应用和重大科研生产装备、重要科研生产能力的开放共享,强化军民协同创新和联合科研攻关能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从单纯发布科技成果、提供资源信息向为成果转化提供项目筛选、成果评估、推介对接、风险投资等一揽子服务拓展;从多个专项服务平台各自为政向资源共享、服务互通发展。
积极帮助民口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发挥在新材料、新工艺及装备制造等方面的优势,把大口径环焊、增材制造、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石墨及石墨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到军工领域,开拓高端应用市场;加强与军工集团战略合作,积极引进并推动军工航空航天、特种车、传感器等先进技术转民用,开发高技术特色产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军转民”“民参军”转化形成的新技术、研发的新产品、发展的新产业,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
(三十)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协调机制,发挥我省在交通、电力、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医疗等行业的比较优势,积极开展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加快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合力支持省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继续深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努力创造更加有利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环境。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管理,鼓励创新类企业海外上市。研究通过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推动我省投资创新类项目在海外上市。
建立投资信息公开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投资合作实际,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
(三十一)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拓宽我省科技计划的国际合作渠道,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解决我省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的项目,积极推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引我省急需的海外及省外人才和团队,参与我省各类科技计划实施,与省内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研究。支持省内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与境外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科技产业园区,鼓励境外、省外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省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分支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
(三十二)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
以“互联网+”促进我省创新创业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互联网与我省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应用物联网技术发展精准农业,支持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质量追溯平台和农技推广服务云平台建设,推动农畜产品从种得好、养得好向卖得好转变。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开展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促进智能装备(产品)发展。建设完善旅游、商贸、物流等领域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改进服务促进产业发展。以互联网手段改进养老、医疗、教育、社保、政务、交通以及公共安全服务,建设智慧城市,促进惠民服务便捷化。推动我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产品、技术、服务创新,培养一批互联网金融骨干企业,满足我省重点领域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实施
(三十三)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紧紧抓住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政策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2015〕1488号)。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制定并落实全省科技、经济、社会等规划及政策,促进全省发展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变。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政策监测评估制度、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建设黑龙江省创新驱动发展高端智库,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集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超前部署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法规政策,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
(三十四)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注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研究建立以创新投入、创新环境、创新产出、创新成效为主要指标,以促进“十大重点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系统测算,科学论证,适时启动对地方、行业和企业的创新驱动评价。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探索建立将国有企业研发费用视同业绩利润的考核政策。规范国有企业科技投入口径、范围。强化对科技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科技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将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统计局)
(三十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发挥高层次专家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以及科技计划布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作用。深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设置、立项等事项,加强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机制。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优化科技计划布局,整合科技资源配置。修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不断健全各类创新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大力清理、纠正违背科研创新规律,对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创新活动过度管理和行政干预的行为,赋予创新主体充分的自主权。取消省级以下涉及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活动的各类评比、认定、考核、授牌等活动,取消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的认定,为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创新活动打造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十六)推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依托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重点领域创新改革试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积极承接国家在自主创新、企业发展、人才集聚、金融支持、成果转化等方面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催生和转化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培育和做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和企业,打造和做强一批特色知名品牌。在知识产权、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互联网+”等方面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努力把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标杆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示范区。依托哈尔滨国家级新区、“大齐绥”产业合作发展与转型升级示范区、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承接地,建设创新创业发展示范区。支持哈尔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积极推进哈尔滨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工作,带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各市(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创造性地抓好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时间表,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做好细化分解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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