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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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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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意见(黑卫人发〔2009〕124号)厅直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意见
(黑卫人发〔2009〕124号)
厅直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当做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克服困难,拓宽渠道,无条件完成了接收工作。但随着接收任务逐年增加,工勤编制不变化,造成厅直属单位工勤人员严重超编,安置工作面临严重困难,为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经省卫生厅党组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安置意见。
一、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卫人 [2001]581号)的通知精神,改革后勤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明确相互责权利,确定聘用关系。对以后我厅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聘任合同制。不办落编手续。
二、为保障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双方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的聘用,由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本人双向选择,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厅人事处备案。首期签订的聘任合同期限至少为三年。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管理和培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三、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同工种、同工龄人员工资标准确定,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享受编内工勤人员一切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此意见由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以上报备案的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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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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