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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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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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0〕7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2010〕7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强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资金投入。我省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多、金额大、涉及面广,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逐年加大。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使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明确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各级财政、农业、教育、发展改革、科技、民族、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移民、畜牧、扶贫、农机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强农惠农资金,都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资金。
2.涉农补贴类资金。主要是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粮大县奖励、油料生产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
3.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科技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4.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资金。
5.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是化解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资金。
6.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是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资金。
7.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等医改资金、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民政专项救助资金、农村环境保护、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等资金。
8.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9.库区移民类资金。主要是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和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的资金。
10.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资金。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
1.实行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搞好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凡能通过“一折(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都要通过“一折(卡)通”发放(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收费为由抵扣农民群众的各种强农惠农资金。涉农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综合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实行公示制度。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在事前向社会和群众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强农惠农资金正式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渠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告示等形式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强农惠农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干部权力运行,预防问题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公示情况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上级拨付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除有特殊规定的发放条件外,资金在各地、各部门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资金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根据情况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深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位。
4.严格对农民收费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与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有效结合,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予以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群众摊派任何费用。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在分配强农惠农资金时,要实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一言堂”和“一人定”。对工作不实,底子不清,暗箱操作,监管不力,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管好用好强农惠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逐级实行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违反强农惠农政策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每年年底,各省辖市和省直涉农部门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要书面报送河南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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