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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菏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打造农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打造农村金融服务品牌,促进菏泽现代新型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文件精神,紧紧抓住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服务“三农”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任务目标。力争在2014年末实现“三个突破”。一是力争在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破解支农关键制约因素上实现突破,包括抵押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拓宽,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和担保规模不断扩大,财政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统筹利用财政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形式支持金融惠农,建立并完善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二是力争在深化银保支农合作上实现突破,包括全市县域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农业保险品种不断增加,保险收入逐年增长,“贷款+保险”合作模式进一步丰富,各县区都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银保合作模式;三是力争在支农金融规模上实现突破。各县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均多于上年,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量逐年增长。(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保险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信贷管理机制
(三)建立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确保县域金融机构实现100%参与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来。农业发展银行要完善功能定位,全力支持粮棉油收储,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经营灵活等优势,加快业务创新。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点覆盖面广、系统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丰富信贷产品。其他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向县域和乡村的资源配置,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农业产业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决策独立性强、经营灵活性大的特点,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拓展经营新模式。(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涉农信贷管理体制。加快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办法。凡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上级行(社)制定的关于新型农业经济主体贷款管理办法,都必须及时印发辖区各支行(社),并指导其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迅速组织安排部署和实施。继续扩大基层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根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适当提高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探索完善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核销机制,充分调动基层行(社)信贷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开展涉农新型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开发推广创新型金融产品。深入挖掘有价值抵质押资产,认真研究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信贷产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林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质押贷款。对无权证资产,组织推广“协议+公证”贷款模式。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采取以农产品存货等动产抵质押融资和仓储第三方监管贷款模式发放贷款。对申领财政补贴的种粮大户,可以农业财政补贴收益权设定担保,开办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对较大规模的养殖户,推广生物资产或养殖水域抵押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专业合作社整体授信等。积极引进和嫁接商业银行助保金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互助担保金”制度。根据现代农业产业链条长的特征,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产业链服务模式,依托产业链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对上下游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尝试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开立存贷合一账户,开办信用贷款。同时,为便于总结和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基层金融机构创新的信贷产品,必须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备案。(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提升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强银行间市场融资宣传,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和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积极推行“金融管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帮扶小组,根据生产和交易特点,“一户一策”制定综合服务方案,从建立健全财务账目、运作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同时,全方位提供汇兑结算、投资理财、手机支付等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业务。(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贷款保险合作新方式。围绕各种农林牧渔产品,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产品试点,想方设法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尤其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各种产品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产品。针对农业产业化产业链,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金融保险,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信。对投保增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构建政策软环境和体系建设硬环境的支撑平台
(八)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改进和完善货币信贷政策管理和实施方式,督促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放,全部达到享受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的考核条件。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正向激励作用,引领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涉农贷款。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实施跟踪管理,并将结果与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两综合、两管理”相结合,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领域,增强支农实力。(市人民银行负责)
(九)加快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建设。确保县域网点逐年增加,全力做好调整放宽县域机构网点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增设,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支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市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新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金融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全省联网的农村征信系统,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底前确保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在区县以上实现全覆盖,在各试验区实现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对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全面覆盖。(市人民银行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创新制度结算服务,大力推广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进一步扩大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的种类、范围和规模,确保涉农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切实做好现金服务工作,确保农村地区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券别合理,继续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无偿为农户鉴定真假币、兑换残币。(人民银行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五、努力营造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继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认真解决金融机构诉讼难、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诚信意识,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信用社会环境,切实增强对涉农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市金融办、公安局、农业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继续采取贷前推荐、贷后贴息相结合的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贷款提供政策支持。在财政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补贴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和保险开办。探索开展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政策激励,提高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探索成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人民银行、保险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抵押质押配套机制建设。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担保创新,明确职责权限,在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抵押物登记收费、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用机械、生产设施、存栏牲畜、仓单、农产品订单等登记备案或公证制度、抵质押登记制度。加大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发放到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继续完善并健全土地流转专业化服务平台机制。(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等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加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针对龙头企业及其资金需求,建立动态公示机制;针对农民合作社,建立示范社的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建立示范社名录,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针对家庭农场,分类制定标准体系,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数据库。结合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建设,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信贷需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等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协调沟通工作机制。搭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工作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具体工作措施,探索并完善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相关制度,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关键制约因素。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定期协作机制,有效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问题。(市委农工办、市金融办、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等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现代农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现实困难。从2014年开始,各县区政府、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一年度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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