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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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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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2013年9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办字〔2013〕98号 2013年9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包括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妇联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二、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研究制定《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根据省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具体设置标准。各地制定的具体设置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
(二)进一步严格民办幼儿园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及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具备办园标准,符合办园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一)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格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今后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对目前在民办幼儿园从教但没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到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齐、配足保教人员,保证教育教学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优化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
(二)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对于长期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成绩突出的园长和教师,要予以表彰。
(三)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园长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在实施“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培训项目中,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参训比例,并向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倾斜。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前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实验、专业咨询等方式,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提供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一)加强监管。严格实行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须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招生广告审查制度,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对已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收费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公示。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审批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审批机关对年检优秀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肃查处无证办园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监管、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对经过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补办办园手续,纳入正规民办教育机构序列进行管理。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根本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清理整治过程中对取缔的幼儿园,要积极妥善地解决好幼儿分流安置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县级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督促、指导民办幼儿园加强园区安保工作,强化安保措施,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技防建设,切实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有关条件。加强幼儿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餐饮具定期消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规范要求。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防护、设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等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幼儿园暴发流行。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努力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促进民办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要指导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尊重幼儿人格权力,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要指导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完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安排幼儿教育教学活动。要督促民办幼儿园加强对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管理,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教育环境,坚决纠正和防止“小学化”倾向。禁止在民办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评估与监管,促进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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