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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2005年4月6日冀政[2005]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规范省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6日 冀政[200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省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省级预算;(三)涉及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专项计划;(四)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五)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八)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省人民政府公报或者省级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确定决策事项
(一)省长、副省长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拟由省政府决策的事项,但应当经分管省长、副省长批准。
拟决策事项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人民群众的建议提出。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省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咨询论证时,应当就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还应当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文化发展评价、社会公正度和公信度评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评价等要素纳入决策成本效益评估范围,力求决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对于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四)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或者决策事项涉及的客观情况,编制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可以拟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七)决策方案草案基本确定后,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八)最终形成的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有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有两种以上的决策方案草案。
有两种以上决策方案草案的,应当排出先后顺序,并做好有关材料准备,供省政府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五、选定决策方案
(一)决策方案草案的审议按照省政府议事规则进行,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关于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在会前按规定的时间报省政府办公厅分送与会人员。
(二)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
(三)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终作出相应决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省长、副省长应当到会。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四)省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反对意见应当载明;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六、决策的执行与完善
(一)决策形成后,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为保证财政预算平衡,除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和突发紧急情况外,省级决策事项涉及财政减收或者增支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确需当年执行的,应当制定预算平衡方案。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策。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三)省政府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政府决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紧急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决策作出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调查了解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省政府应当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必要时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七、决策监督
省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建立重大决策报告制度。有关贯彻执行国务院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报告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应当先报告后执行。
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省委常委会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坚持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向省政协及社会各界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省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及执行过程中,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异议的处置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或者人士作出书面说明。
(三)实行重大决策评价制度。省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决策执行机关、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可以对省政府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主动评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损失程度和有关规定,分清责任性质,划清责任范围,明确责任承担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本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评论

没勺不喝孟婆汤

唉!

1天前

须臾以南丶

转发了

半年前

依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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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

相离莫相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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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

龙飞凤舞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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