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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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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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字〔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和全省推进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市第九次党代会、省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存量优先。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3.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
4.问题导向。立足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有序放开中心城区和全面放开县城及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条件。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单元,开展稳定职业人口落户情况调查;以居委会为单元,开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情况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及长期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落实《邯郸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修订稿)》(邯公人口〔2016〕340号)规定,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往届),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办理落户手续。在当地就业的,也可自寻落户地点。县城及建制镇可放宽至中专学历。降低其他人才类落户条件,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是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安市和各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办理落户;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举家迁移居住在城镇(含中心城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退役的复转军人可以凭落户通知书及户口注销信息证明在原址恢复户口。不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凭户主及个人申请、落户通知书、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在我市范围内自寻落户地点。(市公安局负责)
(三)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在市中心城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中规定的权益、服务和便利。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市公安局负责)
(四)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在以上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在以上区域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市公安局负责)
三、制定配套政策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结合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市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政策。在对下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资金,统筹中央、省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市辖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市辖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用于市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增支和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辖区实施奖补。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等情况,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强化各县(市、区)政府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负责)
(二)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发展资金。抓好项目筛选申报,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特别是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运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创新融资方式,拓宽支持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支持城镇功能提升,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便利条件。积极争取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业务培训,组织项目推介,健全项目库,做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监管。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加强与国家、省金融投资机构合作,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城市基础建设谋划,加快项目前期和规划、土地等配套资源要素落实步伐,按照国家、省申报项目要求组织好申报和跟踪争跑工作,努力争取更多中央、省政策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加快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拆旧区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可将拆旧区规划用地规模调整到城镇使用。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测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转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标需求。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要促进低效益、低产值、低容积率土地的收回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将节约的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扩大城镇人口容量,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7年各县(市、区)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充分发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选择邱县作为试点县,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积极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力争到2017年底申请认定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不低于10家。(市委农工委负责)
(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县(市、区),以实物配租为主;公租房房源供不应求的县(市、区),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符合提取条件的进城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享有与在职职工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提高非户籍人口住房消费能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六)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2017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七)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八)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负责)
(九)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要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认真做好落户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指标,规范统计口径,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准确快捷反映我市城镇化指标变动情况,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市、县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实施专项检查。加强对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量化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国家、省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评估。(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市审计局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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