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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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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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琼府[2002]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琼府[2002]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行县乡村卫生服务纵向合作和横向联合。保亭县“县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新模式,实行县乡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的合理调整,推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七统一”管理(统一规范管理、统一防保业务管理、统一医疗质量监控、统一院内感染监控、统一在职继续教育、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对重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九统一”管理(统一人员准入标准、统一防保健康教育和卫生行政任务、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财务管理与监督、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医疗质量监控、统一院内感染监控、统一在职继续教育、统一药品配送),是新时期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各市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保亭县行业管理的经验,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盘活现有卫生资源,充实乡级,加强村级,压缩医疗,充实防保,强化县对乡、乡对村的卫生业务扶持、指导和监督管理功能,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我省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村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横向联合,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2)改革农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乡镇卫生院是否上划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3)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院(所、站)长公开招聘,在较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院(所、站)长。实行院(所、站)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定期财务审计、民主测评与监督等方式约束院(所、站)长行为,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所、站)长负责制。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转岗分流,鼓励省、市、县卫生机构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或村卫生机构工作。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院(所、站)长年薪制,允许和鼓励城镇优秀管理人才和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卫生机构兼职兼薪。
二、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和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
(4)改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权制度。以公有制为主导,适应农村多元化经济主体和多层次医疗消费并存的新形势,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在承担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任务的基础上可由集体举办、乡村联办,也可由乡村医生或个体医生联办。
(5)调整和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将现有的各类防疫防病机构进行调整重组,合理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结合乡镇撤并重新规划并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充分发挥其辐射功能。为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在乡镇撤并中被撤并的乡镇,其卫生院原则上予以保留,服务人口少、效益差的可转型为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所。
(6)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服务实行机构共建,资源共享。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乡镇,不再建立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7)认真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期完成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8)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实行不同保障水平、不同保障形式的健康保障办法。经济发达地区,提倡以市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医疗,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实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为主,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都能得到基本的卫生服务。
(9)大力创建文明生态村镇,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市县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普及安全饮用水,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发展条件。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农村中医先进县建设。
(10)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使80%的乡村医生5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水平,10年内大部分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生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凡毕业后自愿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级政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
(11)重视和加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卫生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有关部门应坚持将此标准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2)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和《指导意见》,稳定和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卫生建设,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农村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并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建设等专项投入。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买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定额和定项补助制定的依据按《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投入力度。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各种卫生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向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市县要将卫生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3)落实国家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乡村个体医生乱收费、乱摊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农村卫生工作,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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