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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6年7月5日发布哈财企〔2006〕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06年7月5日发布 哈财企〔2006〕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乡[2006]7号)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哈发[2006]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按照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支持的计划、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也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预计短期内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农产品深加工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项目。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支出给予补助: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二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建设;三是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四是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的开办费补助;五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一)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按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
1、对培训服务业务的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05]9号)规定执行。
2、对于中小企业园区建设办公经费补助,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补助,将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4、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的开办费补助,根据其开展担保资金项目的运行情况,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开办费(包括验资费、注册登记费、必要的办公用品)20%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行总量控制,对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每个企业的贴息不能连续超过2年;
第八条 资金的申报不重复进行。即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中央和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将不再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和管理机构;
(二)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连续经营2年以上,在两个年度内累计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在3亿元以上的,可获得开办费补助。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四)安置职工多,对财政贡献大,社会效益好;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在上一个年度内有半年以上、银行贷款100万以上的;
(六)申请贴息的企业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凭证、缴息单和缴税票据(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然后确定申报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带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并按哈政办发[2003]5号文件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原则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指标,向区、县(市)财政部门下达贴息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5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汇总和申报工作,在年初将项目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指标,并按照财政资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市中小企业局收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账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做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项目,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给予处罚,涉及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格证明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以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的企业,除要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财政项目资金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财政局和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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