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东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5:43
129人看过
水利工程
工程
产权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东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5〕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东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201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11〕23号)以及《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4〕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23号文件和中央、省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
(一)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三)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村民自管、自用的工程运行机制。
(四)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五)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政府监督服务机制。
四、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不含)以下的小(1)(2)型水闸;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输水管道和渠首建筑物,涝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库容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淤地坝;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机井、水池(窖)、水井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农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可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成立管理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专门管理单位的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6号)精神,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队伍、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个人负责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与工程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农村人饮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要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要求,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5号)精神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在指导价限价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水价标准。水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与县(区)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费、从土地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收入中,统筹安排列支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各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管护考核机制和财政奖补机制,根据工程管护实效,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管护责任落实好、维修养护质量好、综合效益发挥好、服务对象评价好的工程管护主体进行奖补。纯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已拍卖、转让的管护经费由产权所有者自筹解决。
(四)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乡镇水管(水利水保)站、水库管理所、流域站及各分站和村级水管员队伍建设,扩大政府的基层水利公共服务范畴,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等公益性服务水平。理顺基层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坚持以条为主,强化水利服务职能;逐步建立村级管护制度,按照行政村推荐、水管(水利水保)站审核、乡镇政府审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设立村级水管员,负责村级涉水事务管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五)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养护服务。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道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国有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要求,以及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创新工程管护模式。采取以上方式管理的要签订运行管理合同(协议),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
(六)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市、县(区)水务(利)部门负责对管护人员、农民用水协会等新型管护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接受水利部门在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认真做好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做好资料收集保存,确保改革资料完整归档。
六、改革时间节点及要求
(一)2015年1月-2015年6月底。成立市、县(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状况及管护情况调查,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状况及管护状况统计,科学编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原则、范围、内容、目标、步骤、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改革范围,制定的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二)2015年7月-2018年12月底。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创新工程管理模式,抓好政策研究及规章制度建设,按时报送改革信息,完成改革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三)2019年1月-2019年12月底。完成县级自查验收,进行整改总结,解决遗留问题,撰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申请验收报告等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部门依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结论及整改意见建议。
(四)2020年1月-2020年4月底。申请省级抽查验收。
七、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东市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水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统计局、文广旅游局、档案局为成员单位的水管体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及时成立由县(区)政府、水利、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4〕196号文件及省水利厅《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县(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县(区)水利局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与防汛抢险责任,依法维护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县(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服务,制定配套支持措施,为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县(区)领导小组要明确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市级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水务局:负责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指导改革的日常工作,开展改革政策宣传,定期上报改革进程、改革成果和总结报告。
市财政局:落实公共财政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政策,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改革经费,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协同水务部门制定出台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市国土资源局:协同水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
市民政局:强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和年审,加大对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和管护职责等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统计局:协同水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分析改革前后农村经济变化情况。
市档案局:协同水务部门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建档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使水管体改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资产评估、工程划界确权、改革政策宣传、技术培训和资料整编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四)规范考核监管。市、县(区)政府水管体改办公室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完善考核与奖补公示制度,协调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对改革当中工作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
2015年7月15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