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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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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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黔卫发〔2013〕53号)各市(州)卫生局、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警支队,贵阳警备区,各军分区后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黔卫发〔2013〕53号)
各市(州)卫生局、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警支队,贵阳警备区,各军分区后勤部,贵州预备役师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和部队官兵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军区后勤部、武警贵州省总队后勤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为做好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提升工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多样、费用较为低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广大城乡居民的欢迎。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深化医改),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财政可持续的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大基层中医药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有所提升,中医药工作条件得到加强,中医药为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不健全、基础设施条件差,人才严重匮乏、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突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与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增加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民生工程,更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充分认识实施提升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开创我省基层中医药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实施提升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官兵)得实惠”的工作宗旨,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大力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丰富中医药防治手段,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落实;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主要目标
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和部队官兵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和部队官兵得到更为方便、有效、便宜的中医药服务。
--到2015年底,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提供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指配备中医类别医师,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指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每个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达到基层医疗机构总服务量的30%以上。
三、着力完成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制定省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
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符合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并执行相关政策,其中,中药饮片的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应占10%以上。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将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开展作为关键性指标之一。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和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5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其余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乙等中医医院水平。鼓励尚无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设置一所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暂无条件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要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并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按照《城市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分别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配备中医药人员。到2015年,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类别医师应达到本单位医师总数的20%,医师较少的单位中医类别医师应不少于2名;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开展多层次师承教育,鼓励老中医师带徒。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同时,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贯彻落实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倾斜、激励措施。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建设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开展有优势的专科专病建设,积极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形成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
建立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帮扶机制。在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采取接受进修、下派指导、巡回医疗、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探索中医类别医师县、乡、村纵向流动、多点执业机制,逐步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从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科的机制。
(五)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
开展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加快我省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省级基地和现有20个县级基地建设。到2015年,力争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同时,依托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系统,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平台相连,开展培训交流、视频会议、远程会诊等工作。
针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和中西医人员,分层分类培训推广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开展健康教育中,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教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中医药内容所占比例不少于40%;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健康档案中中医体质辨识的比例和运用中医方法开展健康干预的比例。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逐步提高过程中,设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和内容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七)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对各类社会资本到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基层开办连锁经营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和重点学科建设、医院等级评审、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名老中医师带徒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形成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
(八)依法加强基层中医中药监督管理
强化中医监督管理。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监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各项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和虚假医疗广告。
加强中药使用管理。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基本药物(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自种、自采、自用民间习用的中草药。收集和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中药验方,筛选适宜的中药验方并探索推广应用。
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发展道地药材,规范中药材种植和养殖。开展中成药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研究,规范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成药剂型、规格、包装,推动中成药类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研究基地建设。严格规范中药饮片采购程序,中药饮片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及经营企业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九)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 进社区 进家庭 进军营”活动深入开展
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和社区居民普及中医药知识和发放中医药科普宣传资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讲座等活动。联合当地媒体,组织制作、播放和开设面向家庭的中医药养生保健与知识普及类节目和专栏;发挥军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通过军民共建,深入基层部队广泛开展“中医中药军营行”活动,为部队干部战士宣传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
四、建立健全提升工程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实施提升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成立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共同参加的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予以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军队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提升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抓实,结合部门职责对提升工程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二)强化目标管理
建立目标责任制。省卫生厅代表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与市(州)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州)也要与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奖惩机制,将《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导、约谈和通报批评。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力度,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中医药设备配置、中医药人员配备和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开展监测评估
信息监测。依托卫生信息中心和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层中医药服务信息。各市(州)要加强本地区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动态监测。
督导检查。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织省级检查评估工作,对各市(州)《目标责任书》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督导检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省级检查评估。军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由军队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五)营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要在辖区内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使各级卫生、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认识开展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提升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动员部署活动。加大对实施提升工程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提升工程的良好氛围。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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