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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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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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穗府[2007]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穗府[2007]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探索和实践有广州特色的、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子的工作要求,在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调整结构和改革社有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存在历史包袱沉重、发展后劲不足、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供销合作社在沟通城乡商品交流、延伸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加快其改革与发展,对于我市以加快中心镇建设为重点、扎实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力争用3至5年时间把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全国总社四届二次理事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全面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供销合作体系,使其在推进农村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成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作经济和服务“三农”、服务社区的原则。坚持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积极参与农村城市化和社区建设,努力为城镇建设发展服务。
二是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和促进自我发展,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履行好政府委托的部分社会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拓创新,在现有资产、品牌、组织系统和网络资源等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服务模式、构筑发展新平台。
三是社企分开和维护社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实行社企分开,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运营体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先改革发展,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充分利用广大的城乡市场,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完成社有企业产权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重点培育发展10家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连锁经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全面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调整重组和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办好一批农副产品种养、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市级和区级相关各类行业协会,促进农业订单化生产、规模化种养、产业化经营;加快改造传统经营网络。围绕农民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利用资产、网络、业务、人员等方面优势,重点办好一批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及社区消费服务社,构建农村和社区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基本完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基本消灭二次污染,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网络化、无害化。
(二)主要内容。
1.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探索为城乡服务的新途径。
加快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区、县级市联合社区域农资经营资源,发挥技术、网络、服务和人才优势,大力推进全市农资连锁配送为农服务工程,逐步形成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以农资企业为龙头,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农家店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并纳入我市商业网点管理,进一步加强行业统筹规划和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要健全农资科技咨询服务、农资损害赔偿和农资信用等制度,大力协助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坑害农民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整合供销合作社现有农副产品流通、加工、保鲜、仓储、运输等资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农副产品物流企业,以现代流通方式开办农副产品超市和配送中心,逐步形成以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流通网络,与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对接,组织安全便捷、标准化和规格化的农副产品直接进入超市、社区菜市、便利店等。
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起“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经营网点大部分分布在农村的有利条件,通过改造、整合和新建等形式大力兴办适合农民和社区居民特点的农家店、便利店、社区服务社和专业合作社,采取总经销、总代理、特许经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起以区、县级市为中心、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并依托城市市场资源与农村经营网络对接,实现“双向流通”;要积极探索发展城市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等各类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继续发挥区、县级市联合社在烟花爆竹以及医药、食盐、图书等商品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
2.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市供销合作总社要严格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穗府办[2005]10号)及市编委相关文件,认真履行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经营、依法依规管理的要求,用3至5年的时间,建成由社区回收站、市场交易利用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层次构成的全市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实行市、区(县级市)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发展再生资源和利用再生产品的宣传力度,强化人民群众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识,积极支持和引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勇于创新,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再生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网络化、无害化,为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和创建生态文明城市服务。
3.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和有效运营,促进保值增值。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可设立专门的社有资产管理机构,选派综合素质较高,懂管理、会经营的产权代表或监事,加强对在已改制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要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合作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制度,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凡是已撤销、解散和改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剩余资产由上一级供销合作联社代行所有者职能,但其资产必须用于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合作社事业。
4.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要加快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经营状况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集中资源做强做大做优;对有一定资产、主要靠出租物业的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出让;对债务沉重、无经营业务的企业,坚决停办,退出市场;对经营主导产业和承担归口经营业务的优势企业,供销合作社保持控股地位;对其他企业实行社有资产参股或退出。坚持开放办社,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要转变联合社对企业管理模式,增强社有资本控制力,强化出资人地位,逐步由“管企业”向主要“管资产”转变。集中精力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较大经营规模、技术管理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辐射带动力强,同农民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龙头、骨干企业,特别要围绕蜂产品、果品、蔬菜、再生资源、典当等传统行业,组建一批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顺利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一)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减轻供销合作总社的负担,积极支持供销合作总社化解历史债务。从2007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693万元,专项用于解决经市审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的市供销合作总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2076.40万元。同时,为支持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展项目建设,凡符合我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可按该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此精神,积极支持同级供销合作社发展项目建设。
(二)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问题。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办理转户手续中只收办证工本费;为筹集改革成本而处置的物业,其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置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参照《广州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府[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社有企业改革转制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企业转制改造中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488号)和《关于企业转制中土地交易及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办字[2004]25号)的规定办理。对历史上原划拨给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属企业使用的土地需变更用途的,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对一直以来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历史用地,应尊重历史,由使用人申请历史用地确权,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三)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费用问题。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在改革中要注意职工安置工作规范,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的,以及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企业改革实施程序,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困难企业2006年底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退休人员医保经费和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做好测算工作后专题报市政府审定。如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企业除一次性缴交有关的费用外,还应妥善处理好企业发放的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此精神安排一定资金,帮助供销合作社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及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应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四)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加快城镇建设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房屋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安置分流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对规划确定的回收站和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市政府和区、县级市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要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对集散交易中心的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资金、用地政策上(除占用耕地外)给予支持;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对利用非商业性质的物业和集体用地作为回收店(档),符合网点布局和规范要求的,要纳入市商业布点规划,核准继续经营。对不符合网点布局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经营。集散交易中心应建立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此外,要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市供销合作总社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规划,合理调整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区必须根据规划,在原有数量的基础上对回收站和集散交易中心实行总量控制,不能过分集中。要积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活动。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新型流通网络建设。对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在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顺利进行。市及区、县级市要逐步建立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商业储备制度,有效调节市场、平抑价格,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重要农资商品和“三防”物资储备的费用,市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落实好相应的补贴。市和各区、县级市联合社要根据政府要求,做好重要农资商品和“三防”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完善“三防”应急机制工作,增强我市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供销合作社领办、引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各种行业协会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工商和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给予登记注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税收减免,项目主管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优势,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工作。
五、加强领导,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其改革,支持其发展。要指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供销合作社工作。供销合作社遇到重大问题,应主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经贸、农业、财政、税务、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是市及区、县级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也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环节,担负着对本级供销合作社人、财、物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职责,以及落实国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发展农村经济组织的职能。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区、县级市联合社的建设。各区、县级市联合社要精简机构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尚未成立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按照实事求是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目前供销合作社剩余资产的状况,组建区供销合作联社,配备人员编制。
建设强有力的联社班子。要坚决调整“守摊子、收租子、混日子”的领导班子,撤换软弱、保守、老化的班子成员,选拔有文化、有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建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集体。下级社理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事先征求上级社理事会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联合社要围绕我市“今日中心镇、明日卫星城”的发展目标,打破区域界限,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布局,盘活和重组社有资产,主动参与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跨镇、跨县兼并或创办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经营服务网点。对基础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对基础一般的要整合重组,突出发展重点。对基础差、债务重、困难多的可关闭退出市场;积极探索一区、县级市一社模式,做强做大一批区域性的中心社,为新型农民(居民)服务;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展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加工、烟花爆竹等各类行业协会,把它作为延伸服务网络、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构建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加工、烟花爆竹等各类企业提供多层次、多领域、多功能的服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有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在做好本系统工作的同时,要发挥自身优势,以兴社富民为目标,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格和资本、放开使用人才,吸纳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农民、居民和各种团体、企业法人入股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努力成为城乡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服务“三农”、服务社区的新办法、新途径,努力服务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广州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各区、县级市联合社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级市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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