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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规定

桂林市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规定(2003年6月10日)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
桂林市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规定
(2003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桂林市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以下简称“三乱”)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项目、检查、督查和抽查等事项。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索要赞助、资助、捐赠和强迫集资。
(二)严禁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以及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
(三)严禁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有偿服务,向企业强拉广告。
(四)严禁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资料等。
(五)严禁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参加属于自愿参加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展销、非相关的培训、考核、考察等活动。
(六)严禁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增设部门或安置人员。
(七)严禁要求企业报销费用,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各种活动。
(八)严禁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通过中介组织、协会或下属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收费。
(九)严禁以评比、评优、达标、会议、宣传等活动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评审、鉴定、认证、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十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罚款和以创收为目的的罚款,规定罚款指标。
(十二)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加大检查频率或者借检查之机收取不合法费用和损害企业权益等。
(十三)严禁其他损害企业权益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赠的款物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六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在30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和相应补偿、
第七条 国家规定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下限收费。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应适当减免。严格执行收支分离制度。
第八条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可拒绝交费。
第九条 依据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要依据“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违规性质和程度、是否有意或无意,控制好处罚的“宽、严”尺度,克服简单、粗暴和以罚代管的现象。
第十条 对企业作出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禁止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检查前,应当出示本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应两人以上。检查时从企业提取的被检物品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开列清单和收据。
第十二条 对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检举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鼓励个人检举、揭发上述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对摊派和项目性质不明确的收费、罚款和检查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执行单位同级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企业、个人和其他部门依照第十三、十四条提出的报告或移送的材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或收到移送材料30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为控告、检举、揭发摊派和“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禁止对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或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
第十八条 对有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部门可责成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州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私分摊派、“三乱”和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取财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评论

★丿撕心裂肺的哭

能双减吗?一减就很不错了,辅导班取消了,延时一个小时放学收多少钱?真正给家长减少负担了吗?

10分钟前

鸢尾花

想想以前,没有家委会,家长和老师沟通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家委会的存在,只会让老师跟家委会的成员联系,而忽视了其他家长的感受

5小时

心血采集瓶ㄟo

现在有的地方教师不方便出来说的事,家委会就出面一顿瞎说,好多家长都抹不开面子。

10天前

剑歌天下

谢谢

10天前

苊是、蔬菜蛤

为何不来个全国独一无二?!全部取消校外培训!交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比心]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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