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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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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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7月3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巾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
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7月3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巾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b超鉴定性别管理规定
(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相关专科执业医生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或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规定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二)使用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禁止使用b超、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b超工作场所要有禁止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和举报电话。
(四)使用b超进行产前检查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项目登记检查结果并签字。
二、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终止妊娠手术报批规定
(一)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二)妊娠14周以上,经有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专科执业医师3人以上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凭诊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证明施行引产手术。
(三)除医学需要外,施行中孕引产手术的,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引产手术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施行引产手术。具体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及辖区流动人口凭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2.农业人口凭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中孕以上引产手术的,应按规定项目做好登记、签字,留存引产手术证明,以便备查,并定期汇总手术对象的详细情况,按月统计汇总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胎儿数和性别,由所在辖区计生部门定期收集有关信息。
三、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除紧急避孕药(不含用于终止早孕的米非司酮)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其他计生药品的市场流通情况进行检查。
(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办理收养登记规定
(一)收养人必须事先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中安排收养。
(二)当地无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三)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时,要查清弃婴、儿童的来源,无法查清来源的,须有两人以上旁证材料方可出具证明。
(四)当事人捡拾弃婴送社会福利机构,又要求抚养的,为防止规避计划生育法律行为的发生,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向其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督促其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其非本人所生子女后,方可办理弃婴收养手续,并由计生部门对收养家庭跟踪查访5年以上。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
(五)社会福利机构和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事项应当手续完备,对收养当事人应登记造册,并留存备查。
五、孕情跟踪管理服务规定
(一)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对持证生育二孩的对象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建立孕情档案,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专人负责,跟户到人,跟踪管理服务直至跟踪对象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
(二)中期以上(妊娠14周)未经批准终止妊娠的,要查明原因,直至落实处理结果。
六、奖励扶助规定
(一)农业人口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二)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享受下列待遇:
1.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分别享受减收杂费20%、10%,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先纳入“两免一补”(即免杂费书费和住宿生活补助)范围,在中考时享受增加10分待遇;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
3.优先提供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和技术培训、致富信息;
4.在安排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独生子女户按多一人份额分配,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并长期在本村居住的享受同等待遇;
5.在建有五保村的地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中的特困家庭申请入住五保村的优先安排入住。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和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在1933年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纳入财政预算。
七、举报奖励规定
(一)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经查实每一例奖励
(二)举报溺弃女婴的,经查实每一例奖励2000元。
(三)举报中孕(妊娠14周以上)非法引产的,经查实每一例奖励1000元。
(四)举报规避法律或为收养人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提供方便的,经查实每一例奖励l000元。
(五)举报非法接生的,经查实每一例奖励1000元。
(六)奖励经费由案发地县(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
(七)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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