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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2〕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一)深刻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手抓经济,一手抓安全,在全区经济社会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实践证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区正处于赶超跨越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扎实有效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破除制约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障碍。当前我区己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发展己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仍然突出,重效益、轻安全,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观念严重束缚着我区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主要表现在,少数地区安全生产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未落实到位;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职责未严格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未落实到位;有的部门未能把履行部门工作职能与落实安全责任结合起来,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未严格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决破除制约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和机制障碍,坚持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道路,确保我区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同步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三)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契机,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健全我区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四)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工作力度。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纳入全区“六五”普法内容;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与新兴媒体,微博、手机短信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以墙报板报、公益广告、文艺节目、快报简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创新“安全生产月”活动形式,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月普法活动。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学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日常执法、跟踪执法,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执法实效。要以小煤窑、小矿山、烟花爆竹小作坊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执法行动,严厉惩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打非”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打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凡对“打非”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和牵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对未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依法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未按规定批复结案、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或事故调查报告失实的,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证、证照不全、超出许可范围、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或应关未关、关闭后擅自复产;或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跟踪督办。凡列入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的事故,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或本级安委办向上一级安委办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本级政府批复结案。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在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技术选用等方面的职能,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三是落实安全生产物资保障责任,及时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采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测监控和定期评估,确保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满足安全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落实安全生产教育责任。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管理活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上岗,职工要全部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业。五是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劳动防护用品必需经费。六是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生产现场发生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立即组织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应当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要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负领导责任,同时应当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其他副职领导要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职能。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监督管辖行业(领域)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十)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委会是同级政府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组织,代表政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会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切实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安委会的统一安排,自觉完成安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特别是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行动、事故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督查以及对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等,做到不扯皮、不推诿。
(十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一级重点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市、县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履行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发挥乡(镇)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巡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方面的作用,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全面落实“扩权强县”政策,进一步下放安全生产审批权,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四、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全面优化产业布局,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推进非煤矿山合并重组,制定并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非煤矿山。坚决淘汰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的煤矿,新建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 万吨/年。到“十二五”期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 处以内,非煤矿山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减到400 家以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比2010 年减少20%。自治区工信、发改等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支持可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改和搬迁项目。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 号)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工作。
(十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机构在安全评价、安全检验和职业卫生检测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服务领域专项治理,大力整顿安全生产服务管理秩序,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依法追究专业服务机构非法违法行为。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技术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2015 年前,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冶金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负责监管的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对生产经营作业场所实施动态监测监控。
(十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巩固提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 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和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 年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自治区安委会要向各地各有关部门下达“十二五”期间年度安全达标企业的指标,并纳入各级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
(十七)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规定,进一步调整明确卫生、安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2012 年,中央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要达到100%,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要达到100%。以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石棉、木质家具制造、金矿开采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八)着力推进煤矿“三化”建设。学习推广“百色经验”,全面推进我区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标准化建设。2013 年底前,全区所有煤矿要完成机械化改造,建立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延期审批手续。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快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机械化铲装和锚喷支护技术。2013 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地采矿山“六大系统”建设,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露天矿山全面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机械二次破碎技术。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和尾矿综合利用,推广尾矿干排、尾矿填充技术,三等以上尾矿库和特殊位置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二十)严格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加大城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力度,全面推进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强制推行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推行重点生产部位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着力推进企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改造。
(二十一)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查处、取缔挂靠的或非法改装的车船从事旅客运输行为,彻底淘汰安全性能差的客运车船。建设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客货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装置。进一步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统一规划长途客运中途休息站点建设,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管理,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非法拼改装和低速载货车、拖拉机非法载运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无资格证书从业等不法行为。坚决淘汰落后施工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危险因素治理,重点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抓好城市供水、供气和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城市桥梁监测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城市桥梁安全监控。
(二十三)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把消防规划纳入地方城乡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加大人员密集场所、高层与地下建筑、“城中村”、“三合一”等火灾高危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深入开展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治理,强化电力、农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切实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安全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执法装备建设、科技研究、技术支撑、安全文化、应急救援、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以及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必需的经费。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需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必需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发展基金,拓展高危行业技改、公共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来源。
(二十五)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设广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危害因素检测、安全设备检验、化学毒性测定、职业卫生评价、急性中毒救援、烟花爆竹药物检测等工作。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科技研发费不得少于安全费用的10%。政府每年安排的安全专项经费,要重点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自治区科技部门每年优先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并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持。加快企业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建设,着力提升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的安全测控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预警能力。
(二十六)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监管能力建设。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加快广西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筹建工作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条件。到“十二五”期末,县级以上政府配备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达到全国中等水平,执法装备和工作条件达到国家中西部地区的配备标准。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队和北部湾、河池、桂林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广西矿山排水救灾中心尽快投入使用,扶持合山矿山救援培训基地和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救援培训基地建设,着力提高现有25 支自治区级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自身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救援队伍社会性服务补偿机制,推动未建立救援队伍的企业与相邻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八)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建立健全自治区与各市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与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完善指挥机构与应急管理之间、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之间、专业救援与社会救援之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通过中央、地方和单位共担,社会救援有偿服务等方式筹措应急救援资金,充实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二十九)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落实自治区、市、县三级预案报备制度,确保政府预案与企业预案有机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使用效果适时修订。赋予企业带班领导、班组长在作业现场遇险时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的指挥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照应急预案规定负有现场指挥职责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八、着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利用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每年要安排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推动企业抓好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加强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员工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教育机制,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政府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三十一)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社区、安全校园创建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大力弘扬“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精神,全面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手段,以安全文化感染人、教育人、影响人,把严厉的安全制度融入到人性化的工作习惯,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事故防范的引领和影响作用。
九、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三十二)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三十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约束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在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南珠杯”重要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全部开通1235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推进群防群治。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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