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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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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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
自治区
企业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2000年9月2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2000年9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9)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3号)的精神,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把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推动我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此,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政企分开的内容
实施政企分开,就是要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一是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综合经济部门。二是政府部门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三是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各部门已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部门实现脱钩。四是加强和改善国 有企业监管方式。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和企业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监管。
二、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结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整顿,把企业的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增强企业的活力,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要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机关实现脱钩。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企业改革管理体制后,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企业党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实施中尽量少收)。自治区主要负责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重要骨干企业,其他中小型企业一般按属地管 理的原则下放给当地管理。对现由地市管理,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个别重要企业,适当上收自治区管理。四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以及行业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力求做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五是先清理,再调整。各部门先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移交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如属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关闭安置,妥善处理。属合资、集资的企业也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清理和妥善解决。六是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是:
(一)实行政企分开的政府机关,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二)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主要是指政府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各类直属企业、企业集团、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下同)和所办的经济实体(包括各部门自办、合办、集资办和挂靠的各类经济实体,下同)。
(三)区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列入这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的范围。其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和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直属企业及所 办的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待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改革。
(四)各类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无论原属企业或事业单位, 均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实行政企、政事分开,一律与政府机关(挂靠单位)脱钩。
四、实施政企分开的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自治区实行政企分开的总体要求是促使国有企业收缩战线,调整布局,抓大放小,强优汰劣,实行规模经营,推进制度创新。
(一)政企分开的方法。对区直企业实施政企分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
1、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将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大型和重要骨干企业以及个别现由地市管理的重要企业领导班子,交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组建集团公司,实行授权经营。对部分整体性较强,运作和管理比较规范且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可考虑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将司的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3、实行属地管理。将一批中小型企业下放当地实行属地管理。
4、组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行国有资产运营试点。可组建一个或若干个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5、实行公司制改造。对一些行业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改组、重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若干个有限责任公司。
6、清理、整顿、关停。对不能正常运行、资不 抵债的企业,由各部门进行清理、停业整顿或关闭,妥善安排处理。
(二)政企分开的工作步骤。实施政企分开 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清理阶段,要求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各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企业和所办的经济实体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造册,核清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生产经营和人员情况,以及因担保而承负的连带责任等。其中属于企业资产、 债权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等财务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国家税务局以及相关的金融部门对口审核确认;企业各类人员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对口审核确认;境外企业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口审核确认。
在对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部门负责提出政企分开的具体实施方案, 经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对一些实施政企分开应采取何种办法把握不准的企业,可由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结合机构改革方案逐个研究,提出实施政企分开的具体方案,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这次机构改革中属于撤并的部门,由并入的所在委、办、厅、局提出政企分开具体方案,经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阶段。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政企分开的工作要求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
五、实施政企分开的组织和领导
(一)实施政企分开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研究、制定实施政企分开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和反馈自治区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施政企分开的情况。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政企分开后移交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的有关交接工作,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四)自治区财政、税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相关职责,协助处理政企分开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实行政企分开,绝不是简单的“换婆婆”,而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 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企业直接 掌握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主要是负责搞好宏观调控,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和信用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执法监督。
(一)充分发挥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主要是负责区直属大型和重要骨干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各行业办公室主要是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指导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调节与管理, 保证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做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纠纷调处及仲裁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通过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实行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有关企业上收自治区管理和有关中小企业下放后,自治区和各市地财政、税收基数的调整。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归口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
七、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突击进入,确保区直党政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在实施政企分开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捏造债权、债务, 不准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借各种名义进行公费旅游、公款吃喝。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人,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退休手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和群团等机关与其直属企业和所办经济实体实施脱钩的工作,参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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