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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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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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6〕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加快我区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发〔2015〕46 号文件部署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宗旨,以建立完善符合广西实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缩小发展差距,突出民族特色,提升质量水平,实现民族教育协调快速发展,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为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提供优质人力资源和强大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区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4%左右;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5%,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广西办学基本标准,办学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优质资源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明显提高;高等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规模稳步增长,特色学科专业形成规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每 10万人口高等教育在校生达 2500人;成人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参与率达到 50%。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成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
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的主要教育指标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区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增强。
壮汉双语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壮汉双语教育体系和课程体系,创建具有特色的双语教学模式,壮汉双语学校达到300所以上。
三、主要任务
积极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综合改革,优化学校布局,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行学区制管理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综合改革,促进高等教育特色化上水平。
(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文化育人、制度建设、管理育人、网络德育等途径,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思想意识和自觉行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有关内容融入到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中。加强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在各民族学生心中根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加强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推进心理辅导工作,对具有共同心理需求的学生群体或特殊心理需求的个别学生及时进行心理辅导。
切实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民族文化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自信,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交流交融,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不断夯实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义务教育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充分发挥广西丰富的民族文化教育资源优势,灵活选择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活动载体和方式,探索创建广西特色的民族团结教育模式,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和资源建设,开发编写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补充教材,构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机结合,并具有广西特色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抓好民族团结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检查指导。建立推动工作机制,定期举办民族团结教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二)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快速发展。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育资源和师资队伍建设,优先安排学校建设项目和资金,特别在信息化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学校开放。按照“应宿尽宿”和“一人一床”的要求,优先统筹安排“全面改薄”项目资金,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实现乡镇寄宿制学校全覆盖,消除“大班额”“大通铺”现象,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强化特色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建设,深化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改革,整合高中阶段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推进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市、区)教育发展,加快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三)全面深化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综合改革。
以学生发展为本,尊重民族学生心理特征和文化背景,积极探索和创新教育方式,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学校教育功能,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课程改革,推广应用课堂教学改革新模式,优化学校教育活动方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民族文化教育,增强民族精神,提升学生文化素养,要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将民族文化教育与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教育教学改革有机结合,科学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升育人水平。广泛深入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推进民歌民剧、民间舞蹈、民族传统体育进课堂。在中小学开设民族艺术和民族体育选修课程,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依托广西民族传统及文化资源,开发符合地域和民族特点的地方和校本德育课程。持续开展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支持建设一批自治区、市、县级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民族中小学以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创建特色学校。加快推行初中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推动高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重点支持学科与产业高度契合、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高等学校,引导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培养当地社会应用人才。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民族文化的教学和研究。
(四)积极稳妥开展民族双语教育。
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依照有关法律,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和不同地区语言使用环境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积极稳妥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认真总结壮汉双语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深度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模式的壮汉双语教学活动,构建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合理布局壮汉双语学校,适当扩大规模。加强双语教育课程和教材建设,大力培养培训双语教师,支持开展双语教研活动。加强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双语学校电化教学,配齐配足电教和语音设备,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指导各地各学校开展双语教育工作,建立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措施,为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就业等提供保障。支持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开展民族双语教学实验。鼓励支持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五)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民族班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中小学民族班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市、县举办中小学民族班,适当扩大中小学民族班办学规模,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认真执行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政策,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的比例。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扩大我区与东中部省市高校双向招生规模,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特殊培养。办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扩大招生规模,适度增加免费预科生的招生数量,不断提高预科教育质量。加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将广西民族大学、百色学院作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在购置教学设备和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完成学业,并帮助和指导其顺利就业。将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范围。
加快发展民族高等教育,促进我区高等教育特色化上水平,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持民族院校建设,适时增设一批民族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培养民族团结、民族文化和民族双语教育人才。实施“民族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重点扶持一批民族特色学科建设。实施“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职业教育工程”,建设40 个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职业教育基地,支持基地学校重点建设民族语文、民族艺术、民族工艺、民族服饰、民族餐饮、民族建筑、民族医药和民族体育等领域的相关专业,加强民族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技术技能人才专业化培养。继续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我区考生报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硕士、博士。
四、重点实施六大工程
(一)百所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
重点支持 100 所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设备配置、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使其在办学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化要求,实现民族学校教育手段现代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民族特色更加鲜明。
(二)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工程。
支持一批中小学校建成自治区、市、县级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经费,实施一期、二期“百所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工程,支持民族文化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加强学校民族文化教育资源建设,增加民族文化教育特色设备、器材,创建民族特色学校。支持师资培养培训和教研工作,开展民族文化传承教育活动。
(三)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在广西壮语北部和南部两大方言的 9 个土语区,选择双语教学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建设10个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示范基地的壮汉双语学校信息化建设,开展电化教学,建设多媒体教室、示范观摩课教室,购置教学语音、电教设备和特色器材设备,开展壮汉双语师资县级培训、校本培训和壮汉双语教学研究。
(四)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职业教育工程。
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改革创新,支持职业院校民族特色专业、课程、双师型教师队伍、民族技艺实训基地、民间技艺大师工作室等建设。建立40个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职业教育基地。研究和创新民族优秀文化,参与保护和抢救濒危民族文化,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将民族优秀文化、民族传统技艺等列入学科专业,培养善于将民族文化与现代技术、与国际视野结合,善于开拓文化新领域的高、新、尖以及复合型人才。
(五)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工程。
支持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百色学院预科教育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在学生宿舍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深化预科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创新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规模,2020 年全区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规模达到5000人。
(六)民族特色学科建设工程。
加强民族高等院校特色学科和普通高等学校民族特色学科建设,支持建设15个民族特色学科,在教学设备、实验室、课程改革、学科团队、科研平台、交流合作等方面重点扶持。提高民族特色学科建设水平,成为在国内有影响力的民族特色学科群,为我区培养高素质的民族特色专业技术人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组织领导。
民族教育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民族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教育和民族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把民族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和专项督导检查,加快建立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教育支出作为重点支出优先保障。自治区将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类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给予倾斜照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强化教育投入责任,结合实际,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加快发展教育所需的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三)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支持师范院校和师范类专业建设,提高教师培养质量,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中小学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紧缺教师,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和教育基础薄弱地区输送高素质中小学师资。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开设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方向)师范专业,培养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继续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区学前教育师资补充计划,重点为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民族乡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配齐配足保教人员。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教师培训政策和资源向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倾斜,增加“国培计划”“区培计划”教师培训比例。支持市、县级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强化市、县培训在职教师能力。支持壮汉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实施“百名双语名师培养工程”和“在职双语教师培养计划”,培养一支“留得住、教得好”的壮汉双语教师队伍。提升高等院校服务基层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发挥高等学校师资和专家优势,指导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和教改教研工作。
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政策,研究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中小学校倾斜的政策。加大力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招录一批“特岗”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按照有关规定,配足民族双语学校双语专业教师,保障开展民族双语教学的师资需要。严格落实农村地区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加快建设乡镇中小学校教师周转房,并在乡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住房,重点安置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乡村教师,基本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基本消除乡镇教师居住危旧木瓦结构平房的现象。实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教学点以及其它地区教学点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民族双语教学工作量必须全额计入绩效工作考评。
(四)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
建立健全中心城市、东中部发达地区、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对口支援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的工作机制。支援地区和单位重点加大对受援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支援力度,为受援地区援建学校,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和选派中小学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实施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每年从首府城市、中心城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选派1000名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一年。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捐资助学,重点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学生予以奖励,支持当地学校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援助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发展。
(五)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科学发展民族教育提供理论指导和科研成果支撑。把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纳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和民族科学规划,优先立项。依托高等院校开展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加强科研队伍建设,鼓励区内外优秀专家学者针对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教育、民族双语教育、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特色学科建设等民族教育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提高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加强民族教育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就和经验,大力宣传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为实现我区民族教育协调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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