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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15年)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监测,维护广西区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中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监测,维护广西区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在广西注册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在广西区外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西设置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的情况、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简称“综合评价”)由合规评价与风险评价两部分组成,具体评价项目与标准分别依照《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评价项目与标准表》(详见附件2)、《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法人)》(详见附件3)和《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分行)》(详见附件4)执行。
第四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基本原则,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以同市区、同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高一级机构作为评价对象分别实施综合评价。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开业经营时间一年(含)以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第六条 综合评价坚持全面、统一、客观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有效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末。风险评价可独立实施年中评价。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设立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部署。领导小组由各行分管行领导担任组长,各评价处(科)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日常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处,负责总体统筹广西辖区综合评价的管理,协调评价处室对被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开展评价及综合评价的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本机构所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合规评价。评价周期内,评价处(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情况依据《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评价项目与标准表》进行逐项监测计分,确定合规评价分项分值,并于次年2月末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风险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实际,每半年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法人)》或《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分行)》中的相关数据,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的相关报表直接报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计算风险评价得分。风险评价的年中评价结果,由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本级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 评价确定。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合规评价和风险评价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建议。
各领导小组召开综合评价审议会议,对综合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审议,提出综合评价审核意见,确定银行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计分规则。合规评价和风险评价均以百分制计分。
合规评价得分根据各评价处室合规评价分项分值,以各业务占比加权后计算得出。受客观条件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开展业务部分,按其他被评价机构的平均分确定分值(业务处室有具体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风险评价得分根据《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各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得出。政策性银行各级分行不开展风险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合规评价和风险评价两项得分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
综合评价得分=合规评价得分×60%+风险评价得分×40%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分类包括A、B、C、D四个等级。
A类: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之间;
B类: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之间;
C类: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
D类: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确定综合评价等级,还可将上级部门通报的相关信息、当地人民银行其他非现场监测结果、现场检查结论、现场评估意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纳入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类:
(一)不执行或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二)银行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重要对外服务信息系统非正常中断超过4小时,或因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银行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全市的,或造成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金融服务系统停运、破坏甚至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金融案件的;
(四)发生严重挤兑现象的;
(五)银行机构处置不当,发生重大负面新闻事件的;
(六)其他因银行机构自身原因对本机构或银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告知被评价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并酌情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上级部门、通报银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控股股东单位。
第十七条 对于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的银行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系统准入、信息共享、人员培训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综合评价等级为B类,但合规评价得分或风险评价得分偏低的银行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督促其改进管理。
对于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银行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通过约见其主要负责人、加强现场评估、专项风险提示等方式强化管理。
对于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的银行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通过加强综合执法检查、暂停受理新设分支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议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方式强化综合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附《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评价项目与标准表》、《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法人)》和《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分行)》的指标和标准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及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103号)同时废止。
附1: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评价项目与标准表
附2: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法人)
填报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类别指标代码评价指标分值计算公式指标计算说明指标计算项100分标准0分标准分子分母分子分母指标O.经营风险评价(25%)O1中长期贷款比率2.5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45%≥60%O2活期存款占比2.5活期存款余额/存款余额×100%参照银监1104标准- ≤45%≥70%O3中长期资金比率2.5一年期以上付息负债余额/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100%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一年期以上的付息负债- ≥40%≤20%O4信贷增长波动水平2.5(本期月最高贷款增幅-本期月最低贷款增幅)/本期月均贷款增幅×100%本期贷款月最高增幅与本期贷款月最低增幅的差额本期贷款月平均增幅 ≤200%≥400%O5信贷客户集中度2.5前五大客户贷款余额/对公贷款余额×100%期末前五大客户贷款余额- ≤30%≥50%O6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次数2.5--- 0 ≥2O7存款稳定度2.5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额/本期日均存款余额×100%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额本期日平均存款余额 ≥90%≤75%O8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占比2.5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贷款余额×100%各项贷款的加权风险权重余额-???≤35%≥55%O9不良贷款生成率2.5(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初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余额+本期不良贷款剥离余额)/贷款余额×100%排除剥离、核销等因素后不良贷款的余额变动- ≤1%≥2%O10贷款迁徙率2.5(本期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正常类贷款期初余额+本期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关注类贷款期初余额)×100%正常和关注贷款分别累计向下迁徙的金额- ≤4%≥8%L.流动性风险评价(25%)L1速动比率5速动资产余额/流动负债余额×100%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所有的同业存拆放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资产、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和其它应收账款净额、一个月内到期和随时可以变现的短期投资净额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余额 ≥45%≤25%L2流动资产占负债比5流动资产余额/负债余额×100%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余额资产负债表总负债余额 ≥50%≤30%L3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5人民币超额准备金/人民币存款余额×100%-- ≥1%≤0L4流动性缺口率5(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10%≤-35%L5净稳定资金比率5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稳定资金×100%参照银监标准参照银监标准 ≥150%≤100%F.财务风险评价(25%)F1利息回收率3.5(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100%包括:实际收到的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实际收到的表外转入的利息收入包括: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收入、本期表内转入表外的应收未收利息 ≥95%≤85%F2成本收入比4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损益表中的营业支出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其它营业支出(下同)包括:损益表中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35%≥50%F3单位资产费用率3.5营业费用/平均资产余额×100%同上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 ≤1%≥2%F4资金成本率3.5(利息支出+营业费用)/付息负债余额×100%损益表利息支出和营业费用支出之和- ≤3%≥4%F5人均费用增长率3.5(本期营业费用/本期从业人数-上年同期营业费用/上年同期从业人数)/上年同期营业费用/上年同期从业人数×100%-- ≤5%≥15%F6单位资产员工报酬率3.5工资薪金支出/平均资产余额×100%损益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 ≤0.4%≥0.7%F7员工报酬占比3.5工资薪金支出/营业费用×100%损益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同上 ≤40%≥60%C.风险抵补能力评价(25%)C1杠杆率4总资产/所有者权益×100%资产负债表总资产余额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余额 ≤16.5≥30C2核心融资比率5核心资本/总资本×100%-- ≥65%≤45%C3长期资本负债率4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100%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和其它负债之和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85%≥95%C4存量拨备计提缓冲4(期末拨备余额-本期不良贷款应计提拨备)/贷款余额×100%-- ≥1%≤0C5增量拨备计提缓冲4(本期计提拨备-本期资产质量变动应计提拨备)/贷款余额×100%-- ≥0.1%≤0C6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充足率4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非信贷不良资产×100%-- ≥100%≤60%
注:1.表中“本期”为时段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期初”为时点数,指“年初”;“期末”为时点数,指“报告期末”。
2.表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未添加计算说明的分子分母等填报口径均参照银监1104标准。
3.指标值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分子、分母值以万元为单位,所有填报数据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表中“一年期以上”指“报告期末”至“合同终止日”的时间段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附3: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分行)
填报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类别指标代码评价指标分值计算公式指标计算说明指标计算值100分标准0分标准分子分母分子分母指标O.经营风险评价(40%)O1中长期贷款比率4.5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45%≥60%O2信贷增幅偏离度4.5(本期贷款增幅-本期广西银行业贷款增幅)/本期广西银行业贷款增幅×100%本期贷款累计增幅本期广西银行业贷款累计增幅 .-20%≤X≤20%X≤-40%,X≥40%O3信贷增长波动水平4.5(本期月最高贷款增幅-本期月最低贷款增幅)/本期月均贷款增幅×100%本期贷款月最高增幅与本期贷款月最低增幅的差额本期贷款月平均增幅 ≤200%≥400%O4中长期资金比率4.5一年期以上付息负债余额/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100%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一年期以上的付息负债- ≥40%≤20%O5活期存款占比4.5活期存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45%≥70%O6存款稳定度4.5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额/本期日均存款余额×100%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额本期日平均存款余额 ≥90%≤75%O7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占比4.5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贷款余额×100%各项贷款的加权风险权重余额-???≤35%≥55%O8不良贷款生成率4.5(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初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余额+本期不良贷款剥离余额)/贷款余额×100%排除剥离、核销等因素后不良贷款的余额变动- ≤1%≥2%O9贷款迁徙率4(本期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正常类贷款期初余额+本期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关注类贷款期初余额)×100%正常和关注贷款分别累计向下迁徙的金额- ≤4%≥8%F.财务风险评价(40%)F1利息回收率5.7(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100%包括:实际收到的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实际收到的表外转入的利息收入包括: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收入、本期表内转入表外的应收未收利息 ≥95%≤85%F2成本收入比5.8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损益表中的营业支出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其它营业支出(下同)包括:损益表中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35%≥50%F3单位资产费用率5.7营业费用/平均资产余额×100%同上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 ≤1%≥2%F4资金成本率5.7(利息支出+营业费用)/付息负债余额×100%损益表利息支出和营业费用支出之和- ≤3%≥4%F5人均费用增长率5.7(本期营业费用/本期从业人数-上年同期期营业费用/上年同期从业人数)/上年同期营业费用/上年同期从业人数×100%-- ≤5%≥15%F6单位资产员工报酬率5.7工资薪金支出/平均资产余额×100%损益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 ≤0.4%≥0.7%F7员工报酬占比5.7工资薪金支出/营业费用×100%损益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同上 ≤40%≥60%C.风险抵补能力评价(20%)C1长期资本负债率5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100%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和其它负债之和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85%≥95%C2存量拨备计提缓冲5(期末拨备余额-本期不良贷款应计提拨备)/贷款余额×100%-- ≥1%≤0C3增量拨备计提缓冲5(本期计提拨备-本期资产质量变动应计提拨备)/贷款余额×100%-- ≥0.1%≤0C4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充足率5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非信贷不良资产×100%-- ≥100%≤60%
注:1.表中“本期”为时段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期初”为时点数,指“年初”;“期末”为时点数,指“报告期末”。
2.表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未添加计算说明的分子分母等填报口径均参照银监1104标准。
3.指标值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分子、分母值以万元为单位,所有填报数据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表中“一年期以上”指“报告期末”至“合同终止日”的时间段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附4: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
(法人)、(分行)》填报说明
一、填报说明
1.填报内容:《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法人)》、《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标准表(分行)》各原始数据。
2.填报机构:在广西开业经营一年(不含)以上的银行机构,包括法人(并表口径)和分行。
3.填报周期:分半年、全年填报,半年数据截止当年6月30日,报送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前,全年数据截止当年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
4.填报方式:纸质盖章并附电子光盘送各级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5.填报格式:数据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增幅等百分数以小数形式填列(如4%,应填列为0.0400),填报数据为负的,以负数形式填列。
6.填报币种: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填报。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货币按照报告期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进行折算。上述四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按照报告期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数据说明
本表中“本期”为时段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期初”为时点数,指“年初”;“期末”为时点数,指“报告期末”;“余额”反映报告期末的项目金额。第4、5项说明仅适用于分行机构,第6、10、24-33、46、48、49项说明仅适用于法人机构,其他各项说明法人、分行均适用。
1.贷款余额: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余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2.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填报机构发放的合同初始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余额。
3.存款余额: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存放的款项余额。主要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财政性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等,不包括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4.本期贷款增幅:填报机构贷款余额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报告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100%。
5.本期本辖区银行业贷款增幅: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增长幅度。
6.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次数:填报机构被人民银行单独调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次数,单独调低可相应冲减。
7.本期月最高贷款增幅:填报机构各月份中,单月贷款增幅的最高值。单月贷款增幅=(月末贷款余额-月初贷款余额)/月初贷款余额×100%。
8.本期月最低贷款增幅:填报机构各月份中,单月贷款增幅的最低值。
9.本期月均贷款增幅:填报机构各月份贷款增长幅度之和除以本期月份数。计算公式=(1月份增幅+2月份增幅…+n月份增幅)/n。
10.前五大行业贷款余额:贷款按客户分类中前五大客户贷款余额。
11.一年期以上付息负债余额:填报机构资产负债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的负债中,需要支付利息,有偿占用的合同初始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各项负债总和。
12.活期存款余额:存款人在填报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填报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存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存款余额。
13.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额:填报机构本期内(按自然日),日终存款余额最低值。
14.本期日均存款余额:填报机构本期每日各项存款之和除以本期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公式=(1日终存款余额+2日终存款余额…+n日终存款余额)/n。
15.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填报机构各类贷款加权风险权重余额。计算公式=∑各类贷款余额×该类贷款风险权重。
16.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各类贷款中,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等三类贷款的期末余额。
17.期初不良贷款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各类贷款中,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等三类贷款的期初余额。
18.本期不良贷款核销余额: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规定,填报机构期初不良贷款,在期初至报告期末实际核销的金额。本期已核销贷款(不包括以前期间核销金额)由于各种原因又在本期内收回时,应相应调减本项目。本期内发生的贷款重组(包括以物抵债、部分减免等)减免的本金,在本项目填报。
19.本期不良贷款剥离余额:填报机构本期打包剥离的不良贷款金额。
20.本期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年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各项贷款,期末变成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部分。
21.正常类贷款期初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各类贷款中,被划分为正常类贷款的期初余额。
22.本期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年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关注类的各项贷款,期末变成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部分。
23.关注类贷款期初余额: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填报机构各类贷款中,被划分为关注类贷款的期初余额。
24.速动资产余额:填报机构的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不含债券)、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不良资产)的总和。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对应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25.流动负债余额:填报机构流动性负债总和。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流动性比例监测表》“流动性负债总和”统计口径相同。
26.流动资产余额:填报机构流动性资产总和。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流动性比例监测表》“流动性资产总和”统计口径相同。
27.负债余额:填报机构资产负债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负债合计”。
28.人民币超额准备金:填报机构存放中央银行,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人民币款项,扣除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余额。
29.人民币存款余额:本项目统计口径与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相同。
30.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对应项目的统计口径相同。
31.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对应项目的统计口径相同。
32.可用的稳定资金:本项目与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应项目的统计口径相同。
33. 所需的稳定资金:本项目与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应项目的统计口径相同。
34.本期利息收入: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利润表》“利息收入”统计口径相同。
35.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的应收利息,报告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的增加额。本项目中“表内应收利息”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应收利息”项目统计口径相同。计算公式=应收利息报告期末余额-应收利息期初余额。
36.本期表内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填报机构本期“应收利息”项目中,逾期90天(不含)以上仍未收回,由表内转往表外的应收利息金额。“应收利息”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应收利息”项目统计口径相同。
37.本期营业费用:填报机构损益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利润表》)中“营业支出”项目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其他营业支出”后的金额。
38.本期营业收入:填报机构损益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利润表》)中“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三项收入之和。
39.平均资产余额:填报机构资产期初、期末之和除以2。计算公式=(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2。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资产总计”项目统计口径相同。
40.本期利息支出: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利润表》中“利息支出”项目统计口径相同。
41.付息负债余额:填报机构资产负债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各项“有息负债”之和。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向中央银行借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拆入资金、金融负债、应付债券等。
42.本期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指填报机构本期正式在编员工数量,包括试用期正式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临时聘用等非正式在编员工。本期从业人数=(期初从业人数+期末从业人数)/2。
43.上年同期营业费用:本项目对应第35项“本期营业费用”,指上年同时期营业费用。
44.上年同期从业人数:本项目对应第40项“本期从业人数”,指上年同时期从业人数。
45.本期工资薪金支出:填报机构损益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利润表》)中“工资薪金支出”。
46.总资产:填报机构资产负债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资产总计”。
47.所有者权益:填报机构资产负债表(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
48.核心资本: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核心资本净额”统计口径相同。
49.总资本: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资本净额”统计口径相同。
50.非流动负债:填报机构“负债余额”扣除“流动负债余额”的部分。“负债余额”参照第27项,“流动负债余额”参照第25项。
51.期末贷款拨备余额:本项对《原始数据表》中“期末拨备余额”的名称进行适当修改。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令)规定,填报机构针对各类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期末余额,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52.期末贷款应计提拨备:本项对《原始数据表》中“本期不良贷款应计提拨备”的名称进行适当修改。填报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令)规定,计算出的符合监管标准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最低金额(贷款拨备率2.5%、拨备覆盖率150%时,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本项目与49项主要区别在于,本项目是贷款损失准备满足监管标准的最低值,49项为填报机构实际计提值(账面值),49项数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本项数值。
53.本期贷款拨备增加额:本项对《原始数据表》中“本期计提拨备”的名称进行适当修改。填报机构在排除核销等因素的情况下,本期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期末贷款拨备余额(第49项)-期初贷款拨备余额(第49项期初值)+本期核销不良贷款拨备额+其他转出不良贷款拨备额-其他转入不良贷款拨备额,数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0。
54.本期贷款应计提拨备增加额:本项对《原始数据表》中“本期资产质量变动应计提拨备”的名称进行适当修改。根据相关规定(同第50项),填报机构计算出的本期应当增加计提的拨备金额。计算公式=期末贷款应计提拨备(第50项)-期初贷款应计提拨备(第50项期初值)+本期核销不良贷款拨备额+其他转出不良贷款拨备额-其他转入不良贷款拨备额,数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0。
55.非信贷不良资产:填报机构除不良贷款外,各类投资、各类应收款、固定资产、抵债资产等形成的不良资产。
56.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填报机构针对各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计提的各类减值损失准备。本项目与银监会1104报表系统《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中“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统计口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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