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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暂行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改善和优化全省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全省卫生事业
甘肃省卫生厅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改善和优化全省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全省卫生事业和谐发展进程,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重点对象
医疗卫生领域急需的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才;
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人才;
为卫生事业发展所急需,适宜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博士后。
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卫生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主要职位
特聘首席专家;
博士生导师;
省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厅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助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属于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按照《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属于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的,享受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他待遇根据职位和本人的能力水平,由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3万元人民币(按“柔性”流动引进人员,每年在省卫生厅系统工作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1万元人民币),住房问题由所在单位比照同级人员协调解决。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格的可担任研究生导师。在非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允许兼职兼薪。从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出站的,可直接确定为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科研成果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引进人才为甘肃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卫生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形式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调入任职,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单位来省卫生厅系统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员的户籍是否迁转,由本人自愿决定。工作1年后如不适应工作岗位,可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相应岗位或根据本人意愿调离省卫生厅系统。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工作程序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按以下程序办理:
确定职位:每年5月上旬各用人单位上报拟引进卫生人才的职位,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有关会议或呈送领导审定;
发布公告:6月上旬以省卫生厅名义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组织报名:7月上旬之前完成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协商洽谈:8月上旬召开洽谈会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报名人员协商洽谈,签订协议;
组织考察:9月上旬对拟引进卫生人才进行组织考察,安排体检;
研究任职:9月下旬对拟引进人才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任职;
任前公示:10月上旬对拟引进卫生人才进行任前公示;
任前培训:10月中旬对经过任前公示的人员下发任职文件,组织岗前培训。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组织实施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在省卫生厅党组的领导下,由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高层次卫生管理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人才引进之前,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引进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由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不定期了解情况;试用期满,省卫生厅进行考察后正式任职。
引进卫生管理人才担任领导职务,需调入任职的,占领导职数;挂职和聘用的,不占领导职数。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特殊情况需要超编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须经省卫生厅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引进手续。
第九条 其他相关事项
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引进卫生人才配偶的工作、子女的就学、住房和落户问题。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卫生厅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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