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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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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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2015年5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5〕51号 2015年5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所、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进程,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发〔2012〕16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及各类科技合作组织等社会用户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健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别达到90%、85%、45%以上。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和在线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过程有机衔接,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利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资源统筹。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调控增量,合理布局,以开放共享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市场配置。推进市场化、商业化调控能力,强化专业化、社会化、多元化服务水平,推动企业成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利用的主体。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行,有效减少政府财政投入。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建立向社会服务的利益补偿与奖惩机制。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台(站)、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划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它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逐步解决部门分割、单位独占、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现象,提高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
(一)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统一管理平台。
依托现有科研公共服务机构,分步实施省、市州、县市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全省科研公共服务网络进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制度、分布信息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适时提供在线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二)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类开放机制。
打破管理单位界限,对符合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根据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组建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创新服务集群。
对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区域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强化事前查重评价工作,并将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鼓励管理单位积极申报、择优加入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非涉密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采取后补助或政府购买方式对外开放共享。(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
(三)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对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对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它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等措施,调动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积极性。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学仪器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原则上不加限制。利用现有科研公共服务网络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教学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的重要参考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调查报告制度。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制度,制定调查流程与办法,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的全覆盖。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流程与办法,由管理单位定期向网络管理平台报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
(五)建立开放共享的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联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设施应用、团队培养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
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奖励机制,统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优秀使用单位后补助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属于后补助范围)。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和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单位,按照考核评价结果,以后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时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六)加强开发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牵头部门:省知识产权局;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七)强化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服务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落实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维护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强化管理
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在强化管理,监督服务。在具体的开放共享过程中,管理与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对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作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协调、购置查重、平台开发、集成服务与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职能,配合省科技厅及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制定标准规范、服务制度,开展咨询服务和考核评价。
四、进度安排
(一)2015-2016年。启动建设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发布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完善查重标准,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奖励制度,开展开放共享试点。能够开放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仪器应尽早开放,可享受科技创新券的补助。
(二)2017-201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发布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三)2019-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达到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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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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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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