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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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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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加快我市民族教育发展,根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加快我市民族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转型复兴、构建和谐阜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民族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民族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和谐阜新奠定坚实的基础。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民族教育在改革与发展上突出民族特色,在政策措施上优先扶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原则。
三、“十一五”期间我市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
发展我市民族教育事业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充满生机活力,能够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民族教育体系。
(一)民族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我市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十一五”期间,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生巩固率达到98%以上。大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对各级政府新一轮“普九”考核,实行民族学校不达标“一票否决”。
(二)民族高中教育。加快民族高中的建设步伐,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现有民族高中规模,入学率达到70%以上,确保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有显著增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要采取实际措施积极扶持民族高中建设,力争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实验中学、市蒙古中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高级中学建成省级民族示范高中。
(三)民族学前教育。民族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单设民族幼儿园,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在普通幼儿园中设立民族班。大面积提高民族幼儿园(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入园(班)率达到90%以上,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建成4所省级示范民族幼儿园。
(四)民族职业与成人教育。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不断完善民族学校职业教育基地,努力培养适应社会多样化、多层次发展的经济建设专业人才。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五)蒙语授课教育。蒙语授课教育是我市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蒙语授课教育教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蒙语授课教育工作。积极稳妥扩大规模,满足少数民族对蒙语授课教育的需求。到2010年蒙语授课小学达到30所。
(六)民族高等教育。进一步办好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蒙古语文专业。积极申请,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开办本科教育。培养中小学蒙古语文师资,为我市民族教育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七)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校长”、“名师”工程,大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十一五”期间,使90%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80%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30%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型、研究型的民族教师队伍。
(八)布局调整。各级政府要按省“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要求,优化民族教育资源,相对有条件地集中办学,规模办学,逐步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1.在市中心区,做大做强市蒙古中学,建成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寄宿制民族教育基地。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在办好现有民族教育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创造条件,利用蒙古族高中、蒙古族实验中学、蒙古族初中相互毗邻的现有优势,创建民族教育园区,形成以园区为载体,辐射并带动全县民族中小学发展提高的格局,加速推进全县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3.从彰武县民族教育的分布和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和完善彰武县蒙古族中学,辐射彰武县东部乡镇的蒙古族学生。建成大冷九年制的蒙古族寄宿制学校,辐射彰武县西部乡镇的蒙古族学生。巩固提高全县民族教育教学质量。
(九)加快发展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大力扶持农村民族中小学,不断使农村广大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民族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畴,定期开展民族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对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新建和撤并民族学校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族学校校长由主体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各级政府要表彰和大力鼓励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市政府定期对民族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民族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发[2002]14号和辽政发[2005]9号文件要求,共同推进民族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导评估责任;计划部门要将发展民族教育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根据需要统筹各项资金的安排;财政部门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人事部门支持和指导民族学校作好人事制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民族学校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民族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民族学校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委、扶贫办落实项目资金时重点向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倾斜;物价、科技、文化、司法、卫生、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政策支持。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民族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民族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经费4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有所增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和彰武县政府根据民族教育工作任务,专项经费额度自定。各区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不得低于2万元。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研活动;补充由于民族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等。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在我市,国家和省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国家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辽宁省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辽宁省高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辽宁省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要重点向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倾斜。
民族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要做到逐年提高,并随着财力增长尽快达到省规定水平。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解决。同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贫困生都享受到“两免一补”。
结合全省实施的“校校通”工程,优先加快少数民族学校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的发展,以此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快速发展。要投入专项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开发适应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软件、各科教学课件素材库,把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光盘、录像等手段运用于民族教育。扶持各级民族学校适当建设校园网或局域网,并培养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教室或计算机教室的建设。民族中小学要逐步建成每生0.2台计算机的专用教室。
民族学校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挖掘自身潜力,勤俭节约,多渠道创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门要继续实行激励机制,开展“赛汗杯”评比活动。
(三)保证编制,确保民族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发[1982]53号、辽政发[2005]9号、辽政办发[2002]98号、辽教民字[1985]1号文件中关于民族教育的编制政策,确保民族语文教学班(复式班)的开设,并保证民族语文教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注重在教育部门领导班子中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主管民族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有一名局长分管民族教育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民族教育科,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和人员,具体负责和管理全市民族教育工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彰武县教育局要设立民族教育股,各区教育局要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负责和管理民族教育工作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工作需要,要配备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的专职校长、主任、教研员,综合管理本乡镇的民族教育工作。
加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民族教育研训工作,配齐各学科教研员,形成教学业务指导上下统一、协调配合的教研网络。
(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长期培养和短期培训等方式提高民族教师整体素质。结合新课程改革,强化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学技能一流的民族教师队伍。
采取改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等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师资外流问题,稳定教师队伍,并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学校任教。要保证民族语文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民族语文教学业务上。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向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讲课答辩。蒙古语文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与交流,积极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地区、国家的优秀教育成果,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籍教师授课,使我市的民族教育既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符合省内外及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要切实加强民族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定期举办民族学校校长、园长培训班,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全市各级各类民族学校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向上、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带领教职员工,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市教育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岗位职责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五)深化民族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实施素质教育
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设立各级民族教育学会并开展有效的教育科研活动,积极在国家、省科研立项,发挥民族教育科研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民族中小学要大力推进“三语”教学,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蒙语、汉语、外语实际应用能力,达到蒙汉兼通、兼顾外语标准、信息技术过硬。
加快推进素质教育,各民族学校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音乐、民族体育、民族文化习俗、民族历史等地方课程,增进学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和传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促进我市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好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理论课,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对广大师生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市各民族团结奋斗光荣传统以及优秀文化传统的教育,使各民族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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