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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抚顺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改进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
抚顺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改进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市成立了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并分别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科技局下设三个专业协调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协调中省直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专业协调服务中心与相关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三个中心的总协调工作。
一、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一)总则
1.为了促进驻抚中省直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对接,推动地方与中省直企业战略合作、园区共建、项目合作以及公用工程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中省直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运行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中省直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
3.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在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指导下,发挥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主导作用,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履行职责,有效开展推进工作。
(二)工作内容
4.建立市政府与中省直企业的协调服务机制、联席会商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加强政企日常沟通联络,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扩大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发挥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
(1)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向企业解答相关产业政策,帮助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或其他支持政策。
(3)帮助企业协调需各市直部门、县区解决的事项,为企业节省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4)帮助企业协调中省直企业之间的重大事项,帮助畅通企业之间沟通渠道。
(5)定期组织中省直企业召开联席会商会议,商讨政企合作重大事项。
(6)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未能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向上级反映,提请市政府解决。
(7)已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向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备案。
(8)与企业共建通报制度,以简报形式定期将双方需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共同推进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9)市政府需企业支持的事项以及企业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内容需详实、合理及具体化。
(三)受理方式和时限
5.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政策咨询制度。企业提交的问题,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或答复;对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困难和问题,10个工作日内会商后反馈;需多个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问题,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仍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6.日常受理,固定电话57500317,传真57500311,电子邮箱fsfggy@163.com,登陆抚顺市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fsdpc.com/);随机受理,企业现场调研与办公征集。
(四)工作流程
7.企业向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提出事项,中心将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和重要程度进行梳理分类。
一般事项,由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处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直接处理;重要事项,由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商解决;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市中省直企业协调服务中心未解决的事项,报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讨论解决。
(五)考评与监督
8.对承办事项办理结果,根据其办结率和企业满意度,做为年度考核部门工作和人员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9.对市直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及时跟踪落实,督促提醒按时限交办。
二、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一)总则
1.为了优化本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扩大城乡就业,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政府十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努力建设“科学精细”的经济社会管理模式,改进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总体部署,按照市政府提出设立企业协调服务中心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协调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理与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困难和问题。
3.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协调服务中心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指导下工作,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主导作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把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重点,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人力、物力、智力上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并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内容
4.集中、统一受理和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解决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范围内的困难与问题。
(2)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的企业困难与问题,并提请联合会议协商落实。
(3)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4)情况反馈与工作通报。
(三)受理方式和时限
5.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政策咨询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内的困难和问题,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或答复;对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困难和问题,10个工作日内会商后反馈;需多个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问题,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仍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6.日常受理,固定电话57500465,传真57500396,电子邮箱@163.com,登陆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 http://www.smefs.gov.cn/);随机受理,企业现场调研与办公征集。
(四)工作流程
7.对受理(征集)企业困难和问题,梳理、审核、汇总,分为需要本委、协调市直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研究决定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四个层面,由部门受理(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阅示和主要领导批示逐级处理。处理结果与答复意见,由受理(承办)人反馈。
(五)考评与监督
8.对委内承办事项办理结果,根据其办结率和企业满意度,做为年度考核部门工作和人员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9、对市直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及时跟踪落实,督促提醒按时限交办。
三、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一)总则
1.为促进我市大学和科研院所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有效解决其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改进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服务能力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大学和科研院所发展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重点协调服务于“三院三校”及域外产学研合作单位。
三院: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辽宁分公司
三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工学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
3.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协调服务中心在市企事业单位协调服务中心指导下,发挥为大学和科研院所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主导作用,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履行职责,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内容
4.集中、统一受理和协调解决大学和科研院所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协调解决大学和科研院所涉及市科学技术局职责范围内的困难与问题。
(2)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的困难与问题,并提请联合会议协商落实。
(3)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4)情况反馈与工作通报。
(三)受理方式和时限
5.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政策咨询制度,对涉及市科学技术局职责内的困难和问题,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或答复;对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困难和问题,10个工作日内会商后反馈;需多个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问题,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仍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6.日常受理,固定电话57500331,传真57500328,电子邮箱fskj030@163.com,登陆抚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fssti.gov.cn/)。
(四)工作流程
7.对受理(征集)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审核、汇总,按照需要本部门、协调市直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研究决定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四个层面进行分类,由部门受理(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阅示和主要领导批示逐级处理。处理结果与答复意见,由受理(承办)人反馈。
(五)考评与监督
8.对本部门内承办事项办理结果,根据其办结率和满意度,做为年度考核部门工作和人员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9.对市直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及时跟踪落实,督促提醒按时限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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