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3 16:11
177人看过
农村
基础设施
供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7〕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 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在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省内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各类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省内政策倾斜和资金统筹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2.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和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4.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全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健全稳定长效投入机制
(四)健全各级政府投入体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明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文化广场、村容村貌整治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各界捐助实施。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资本参与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相关企业为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稳定投入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整合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积极创新政府投资投入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在财政部核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继续加大力度支持农村道路建设,探索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用于农村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推动我省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发放涉农贷款,进一步拓展农业基础建设项目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等负责)
(七)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各县市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业领域PPP试点项目进行奖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其中,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批次建设报批的,缩短审批时限,畅通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做到快审快批,应保尽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村级协商民主,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决策、投入、实施、管护等方面作用。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引导村民广泛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有效保证村民参与权、表达权和决策权。通过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劳。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引导农民充分发挥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和实现村级集体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九)充分发挥金融资本作用。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发挥金融资本作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体制机制,加强涉农信贷政策指导,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支持,满足项目建设有效信贷需求。鼓励涉农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扩大优惠政策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开发适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求的融资产品,探索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多元化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增强“三农”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措施,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市场主体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授权自营项目、PPP项目融资等模式,引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拓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等负责)
(十)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及再担保服务。(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动员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募集资金、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社会调研、政策宣传、参政议政等六个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鼓励省内外、海内外各类社会力量到贫困地区参与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治理开发“四荒”地,允许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经济林,建设现代园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生态旅游观光业等,并根据相应政策,实行补偿制度。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围绕东部经济发达县结对帮扶西部贫困县“携手奔小康行动”和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行动”,深入开展产业合作、组织劳务协作、加强人才支援、加大资金支持、动员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工程建管机制,推动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做好相关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不同投资渠道,明确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所有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单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饮用水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落实工程管护责任,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以单个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县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要督导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量要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同时,将农村饮水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考核验收工作。(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开展规模化养殖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秸秆收储与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负责)
(十五)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四、合理确定工程定价,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健全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跨县市区的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鼓励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作用。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制定完善地方法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对我省已出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等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省直部门协作配合。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