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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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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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阜政办〔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提升对返乡农民工、贫困农户、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农村残疾人等群体创业就业金融服务能力(以下简称农村创业就业群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0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阜政发〔2014〕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以创新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推动农村创业就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贷款投放规模。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农贷款对象,拓宽支农贷款范围,加大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信贷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导向,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提高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有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更多的农村创业就业群体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获得信贷资金。加强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引导,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合作创业或组织集体就业的,分别给予10万和50万元以内贷款,对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400万元以内的贷款,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强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信贷资金扶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向上争取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权限,扩大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信贷投放规模。开展支持农村创业就业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农村创业群体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农村创业群体直接融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利用资本市场创业发展的意识,提升资本运作的能力。加强对农村创业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工作,支持其改制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对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涉及的税收、土地等问题,按照《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阜政发〔2012〕8号)执行。鼓励农村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探索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支持涉农企业发展。
(三)提升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保险服务能力。以国家补贴险种为重点,扩大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大棚蔬菜、草莓、果树、生姜、能繁母羊等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引入“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信贷”业务,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创业就业群体信贷保证保险”,分担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贷款风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财政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或金融机构给予适当补助。推广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险种,推动农村借款人意外险发展。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加大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承保力度。
(四)发挥新型金融机构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融资补充作用。支持和推动村镇银行发展,完善农村网点布局,进一步提高支农支小金融服务水平。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增资扩股,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对农村创业就业信贷支持能力。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基地和科技型、成长型涉农企业发展,拓宽农村创业就业渠道。
(五)增强融资担保机构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融资增信功能。建立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融资增信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融资服务。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农村创业就业群体贷款担保创新,促进担保机构放大支农效应。降低担保费用,凡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提供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支持开展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贷款。结合农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建立健全“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建立符合农村创业就业群体特点的贷款信用评级、风险控制机制,改进信贷管理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改造贷款业务流程,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发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非现金支付业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做好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创业就业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农村金融税收、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和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三)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金融促进农村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以及支持农村创业就业的成效,大力倡导尊重创业致富和就业劳动的风尚。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村创业就业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农村创业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建立完善信贷考核机制,引导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就业创业群体贷款投放规模。市政府将重点督查各地是否建立健全农村就业创业群体金融服务机制,以及当年农村就业创业群体信贷投入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等。同时,各金融机构对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体系。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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