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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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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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11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5〕31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号),推动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我市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2015年完成福清市整市,罗源县飞竹镇和闽清县雄江镇2个乡镇,及闽侯县白沙镇新坡村等10个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任务并同步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任务。各地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保持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市级按照耕地面积每亩1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对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分别再给予50万元补助,分年度拨付;各有关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市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对有关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通报制度。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跟踪督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有关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规定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依法聘任仲裁员;加大仲裁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和手段;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实现目标管理,不断提升乡村调解、县市仲裁能力,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司法局、综治办,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通过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通过订单形成利益共同体,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组织撂荒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根据撂荒抛荒耕地的面积、分布和承包户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流转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和因农户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而撂荒的承包地,村集体可依法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代耕或参与流转;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等造成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业开发经营;对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修复水利设施、改造中低产田等方式,改善农田耕作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对零星分散、插花严重、部分撂荒或抛荒的土地可通过土地整理或依法给予异地等质等量调整,促进集中连片流转。(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各有关县(市)区、涉农乡镇(街道)、村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和服务点,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按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的“六个有”基本要求,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村级要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确保初始流转信息收集及时、完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建立土地托管公司或“土地银行”等,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各有关县(市)区、涉农乡镇(街道)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应用现代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流转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和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八)加快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通过土地流转,返乡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分级建立家庭农场信息库,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意见,加强示范引导,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加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引导、鼓励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联合与合作,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供销社,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推动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以及企业统建、农户管理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在增信方面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强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主体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就地、就近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高标准粮田、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菜园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农业物联网技术,完善“12316”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服务功能齐全、经济实力较强、体系完善、运行规范的具有自主服务品牌的专业化服务组织。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美丽乡村创建等,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应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切实做好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教育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科所)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粮食播种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建立土地托管公司或“土地银行”等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本金扶持。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各级财政应给予重点扶持。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对经营连片500亩以上的业主,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五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各级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省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农户自愿流转其全部家庭承包地的可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或向城镇转移,从事二、三产业的可优先享受信贷扶持、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福州电业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闽侯县、永泰县应分别结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和“小康贷”等工作率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试点,2017年在全市陆续推开。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业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金,对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农业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土地问题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保障措施,国土、财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应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和改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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