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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将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其中,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也可作为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
设区市、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整合及机构设置问题,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协调配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顺畅、高效。
(三)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和技术资源
将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相关人员和编制、装备和经费基数,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划转人员国家规定的职级待遇不降低,超出新核定职数安排的在规定时限内消化到位。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1807名,从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83名、事业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250名(以上划转的编制数均不含厦门市),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划转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并将划转的编制分配给各市、县,纳入各市、县编制总额,专门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设区市、县级政府也要根据职责划转情况和工作需要,从同级卫生等部门划转相应编制和人员,其中设区市划转2名左右行政编制,县级划转1-2名行政编制,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履行职责。划转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与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由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牵头整合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设立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平台。支持各地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2013年度维持原有渠道不变,2014年起,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特大镇设立派出机构,在一般镇(乡)按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在特大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厦门市为正科级)。每个派出机构核定3-5名行政编制,配置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各地要根据划转核定的编制总额,在乡镇科学合理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由各设区市会同所辖县(市、区)制定设置方案,报省委编办备案后实施。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现有相关协管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三、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一)市、县政府要负总责。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同时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各地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海洋渔业(水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工作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严肃纪律,加强督查。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在新机构组建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要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各地的改革措施。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借改革之机随意进人、突击提拔干部、划转资产、弄虚作假和侵蚀公有财产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贯彻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资产不流失。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省委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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