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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闽政〔2016〕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
(闽政〔2016〕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杠杆工作,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做好去杠杆、防风险、促转型、助发展等工作,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推动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我省金融机构杠杆率更趋合理,地方银行业机构资本充足率、证券期货机构净资本负债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杠杆率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信贷服务持续改进,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例达到30%,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杠杆率和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债务保持合理水平,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为政府债券。区域金融运行稳定,信用环境持续优化,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银行不良贷款率力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等杠杆率
1.推动企业去杠杆。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专注实业,聚焦主业,进一步巩固提升核心竞争力,通过做“减法”降低融资杠杆。鼓励经营正常的企业调整融资结构,增加运用股权融资、股债结合等融资方式,控制杠杆率水平。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收缩投资、出售非主业资产等方式适度“瘦身”,避免负债率过高导致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关停倒闭。积极采取“三旧改造”“退二进三”以及土地收储等措施,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帮助企业减轻财务负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
2.推动金融机构去杠杆。引导、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降低杠杆率。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提高农信社、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督促个别风险较高的行社引入战略投资者、减少利润分配、加快重组改制步伐。促进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推动偿付能力全面达标。对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风险资产、规范同业业务、控制新增投放及表外业务过度扩张等措施,降低资产规模和业务风险级别。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资本占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省农信联社)
3.推动房地产去杠杆。强化房地产行业风险监测,防范房地产高杠杆风险。引导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大资本金投入,避免对房地产企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规范信托、基金、理财等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加大对场外配资、“零首付”等违规操作的打击力度,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各银行机构要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尤其要通过支持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降低相关房地产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降低购买商业办公商品房贷款门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开发商业办公商品房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产品,支持房地产企业自持物业,将库存商品房改售为租,盘活资产、回笼资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银行业机构)
(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管理
1.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全覆盖,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状况、债务余额、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务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限额之内。引导、督促债务率较高的市、县(区)适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严禁各级政府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进一步优化债券发行期限,与项目实际收益期限形成匹配,防范债务的流动性风险。各有关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做好提前置换未到期银行贷款等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工作。(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
2.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划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界限,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不得纳入政府债务。进一步完善融资平台公司有效监管机制,加快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商业化转型,进一步整合优质资产并注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改造、培育、做大成为有实力、流动性充分的地方投资主体,增强造血功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有效化解风险。(省财政厅,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
1.支持企业发展股权融资。进一步挖掘与储备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推动一批有实力、发展前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筹集发展资金,增强企业资本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开展股权再融资,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杠杆率。大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增加企业资本金,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推动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直通对接机制,加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服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和股债结合等方式扩大对我省的项目投资。(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大力推动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具备条件的绩优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拓展产业链,优化产能结构,实现规模效应。支持主业盈利能力不强的上市公司通过处置变现无效资产、转型升级主业等方式,改善公司经营状况。鼓励因行业产能过剩造成经营困难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盈利能力。鼓励由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企业并购重组基金,支持并购重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链整合等。(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
(四)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1.有序退出无效信贷。加快过度授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去杠杆工作。对过度授信、资产负债率过高但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企业严格信贷准入,对需要转贷的企业做好压力测试,在帮助企业维持基本经营的情况下,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实现信贷平稳退出。支持企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该关闭的依法关闭,该破产的依法破产。(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省经信委、省农信联社)
2.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警惕、防范信贷资源“脱实向虚”“贷长贷大”引发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引导银行业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搞行业“一刀切”,对传统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建立银行“会诊”制度,准确研判企业情况,防止银行不理性地抽贷、压贷。引导银行业机构持续加大对我省主导产业填平补齐、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重点产业提质增效、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做好补短板项目、重点项目工程包信贷服务,支持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用好用足抵押补充贷款(PSL)资金,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强投贷联动,开发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创新驱动和绿色发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科技厅、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银行业机构)
3.改善薄弱领域信贷服务。建立合理的银担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构建政策性、商业性相结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支持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创新抵押方式,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网点、资金、服务下乡,深化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形成政府增信、龙头帮扶、农民互助的金融精准扶贫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银行业机构)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扩大各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规模,引导银行业机构继续扩大“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根据企业真实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信贷评级。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机构利率合理定价,改进绩效考核机制,避免利润目标过高引发基层分支机构层层加码,抬高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通过引导负债端利率下行带动资产端利率降低。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农信联社,各银行业机构)
(六)防范和化解企业信贷风险
1.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帮扶。通过并购重组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协同帮扶处置机制,组建、配强工作团队。建立困难企业分类名单库,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综合运用延缓追偿、分摊担保责任、部分代偿后免除担保责任、担保替换、兼并重组、破产重整、以物抵债、打包转让等“组合拳”开展分类帮扶处置,力求“一策一效”。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健全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完善信息沟通和表决机制,在化解信贷风险时保持步调一致,避免单边行动造成整体帮扶失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各银行业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2.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不良贷款“控新化旧”的政策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进一步争取不良贷款核销和打包指标。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快不良资产打包转让,争取早组包、多组包、快组包,并结合处置需要,尽可能组成分地区、分行业的不良资产包。支持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个人和企业参与不良资产拍卖给予信贷支持。发挥各级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帮助银行业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商请法院开辟金融案件“绿色通道”,加快金融案件审执,为打包、核销创造条件。支持银行依法清收,各地政府加快出台以物抵债的扶持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银行业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3.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加快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行为。各银行业机构加强同业信息共享,加大对债务人资金流向的追查力度,及时向相关执法机关报送涉嫌逃废债企业和个人信息。执法机关要将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通过各种媒介予以曝光。建立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联合制裁机制,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停止银行账户结算服务等多种手段加大惩处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1.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加强银行贷款“三查”管理,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规范银行业机构运用理财资金,确保银行业机构按照审慎管理要求计提各项拨备,做好加权风险计量,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证券、期货机构的融资融券和资产管理等业务风险控制,压降证券投资业务杠杆水平。持续关注新型场外配资活动风险,有序规范涉嫌配资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规范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人身险业务,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的监管。积极应对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密切关注外部交叉风险、寿险费率改革和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实施对人身险行业的影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
2.加强准金融机构监管。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合监管体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推行分类监管评级,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不断提升机构营运水平和风控能力。严控准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增长,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和违规高利放贷,切实防范风险。(省经信委、商务厅)
3.防范化解债券风险。全面排查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等债券风险,利用第三方信息系统加强债券违约风险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发债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对较大的债券风险要重点关注,“一企一策”制定防范和处置风险方案,妥善处置企业兑付风险,防止相关企业出现债务危机。(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大互联网金融整治力度。按照《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清理。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要求,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网站平台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监管规定,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规范交易场所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提高设立交易场所的门槛条件,严格准入把关。建立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协作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交易场所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重点查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违规开展业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交易场所业务创新指导,强化产品风险提示,做好投资者教育及保护工作。加快全省交易场所清算中心、外部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全省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从源头上建立交易场所违规问题快速发现与处置机制。(省金融办、工商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兴业证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加快推进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及时研判预警各类苗头性风险。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非法集资广告的清理排查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传播和扩散。按照严厉打击、分类处置原则,压增量、减存量。高度关注新发案件风险,做到底数清楚、研判准确、处置妥善。做好跨省、跨区域大要案的处置工作,落实属地维稳责任,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引导投资人依法理性维权,稳妥推进案件处置进程。(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地区的去杠杆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充实机构人员,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去杠杆工作,并与实体经济去产能、去库存保持动态、持续、均衡协调。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快推进去杠杆工作,做好风险防范。
(二)加强监测预警。综合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强去杠杆风险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密切关注去杠杆对各个行业、企业资金链以及市场波动的影响,通过市场监测、风险排查、督促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
(三)加强协调配合。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和“一行三局”及地方政府要建立去杠杆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沟通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去杠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妥善处置各类风险,推动去杠杆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去杠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去杠杆工作。同时,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金融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
(五)加强考核督查。将去杠杆工作以及政府债务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等防范化解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去杠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分阶段设立考核指标,抓紧推进落实去杠杆工作。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督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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