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辖区老年人优惠待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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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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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辖区老年人优惠待遇办法(佛府办[2001]071号2001年8月3日)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
佛山市辖区老年人优惠待遇办法
(佛府办[2001]071号 2001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待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辖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凭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的《佛山市辖区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乘坐市辖区线路公共汽车半价优惠,月(季)票按现行优惠办法购买。
第四条 进市辖区的公办医院及门诊所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款、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10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挂号费(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第五条 进祖庙、梁园、中山公园、石湾公园及市辖区的其它旅游景点,门票半价优惠,购买月卡、年卡按现行优惠办法办理;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优惠。
第六条 进市辖区各电影院、影剧院看电影,进公共体育场所参加收费的健身活动,进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参加有偿的服务项目,均半价优惠。
第七条 进市属各宾馆酒楼大堂饮早茶免收茶位费。
第八条 进市辖区各大商场(店)购置该商场自定的老年人保健用品9折优惠。
第九条 10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地政府每月给予200元以上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老年人半价交租。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二条 对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凭有效证件酌情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外,各单位应自觉履行敬老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敬老优惠措施,并公之于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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