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5-01-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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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防政发〔2013〕9号2013年4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防政发〔2013〕9号 2013年4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加快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而独具特色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经验,为维护人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中药材、海洋药物资源丰富,做大做强中药产业,大力推进中医中药互动发展,是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和培育后续支柱产业,实现以医惠民,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市中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发展面临着特色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萎缩,一些中医和民族医老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失去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濒临失传等问题,亟待加以保护、继承创新和开发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健全机制体制,完善服务体系,丰富和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把中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立足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机构完善、功能健全、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知名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和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民族医药队伍;探索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中药材种植加工以及用药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一)建立完善城乡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合理配置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领域的重要作用。形成以市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社区和乡镇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为辅助,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办好一所中医民族医医院。促进民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在乡村两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中医民族医医院要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保持以中医药民族医药为主的服务方向,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应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手段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尤其是在慢性病、疑难病症的治疗方面发挥特色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施中医民族医“三名”工程,大力培养“名医”、培植“名科”、建设“名院”。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和名中医评选制度,培养一批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名中医”;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加大市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力度,5年内建成1-2个市内领先、全区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科”,通过“名科”和重点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推动中医民族医医院“名院”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便捷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三)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优势,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逐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方法与技术,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食疗药膳、运动调摄等特色预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加强对老年人健康体检、体质辨识、慢性病中医药干预以及社区居民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保健养生指导。严格执行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自治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建设市级推广基地和县级推广基地,探索建立起市、县两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的优势和作用。
(五)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参照中医综合医院和西医专科医院设置标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色专科中医民族医医院,同时积极扶持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综合医院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
(六)建设高水平的市级中医医院。整合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优势资源,打造具有显著的中医药诊疗优势、独特的民族医药诊疗特色和一流的现代诊疗设备为支撑,综合实力居全区中医医药前列的市级中医医药,发挥在全市的龙头示范作用。
(七)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培养一支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队伍,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能力,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建设。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依托市内中医机构建立一批名老中医学术研究室、诊疗工作室,系统研究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总结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著书立说、带徒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利用。
(二)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研究。建立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搭建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多学科、多领域协作攻关,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转化。加强中医民族医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以临床实践为中心,规范中医民族医诊疗技术。支持中药(民族药)新品种的创新研究和特优药品的二次开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领域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对申请到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确保落实配套经费。
五、加强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以培养中医民族医临床能力为重点,探索建立中医民族医师承制度,造就新一代名医。定期选拔中医药民族医药优秀人才,作为市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继承人。依托市级中医医院,组织不同层次的在职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紧缺人才、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员和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人才的培养。
(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基层人才培养。通过政策引导,选拔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各类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开展农村名中医带徒活动,大力培养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积极鼓励确有专长人员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充分发挥特长优势。依托中医药高等院校和大型中医医院,通过专科进修、专题研修以及“跟名师、上临床、学经典”等多种途径,每年为基层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培训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骨干人才。鼓励中青年西医临床骨干进行系统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育新一代中西医结合学术带头人。定期遴选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重点领域人才进行重点资助和培养,造就新一代中医药民族医药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名医,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我市名中医和基层优秀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的评选和奖励机制。对在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教学、成果转化、疑难病症诊治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进行奖励。
六、大力发展中药民族药现代化产业
(一)加速中药民族药材产业发展。加强对中药民族药材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实现防城港市特色中药民族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进我市海洋中药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研究开发。加强中药民族药资源监测点、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生物技术和新型育种、栽培技术,大力推进名贵中药材人工培育和种植。建立一批规范化、规模化和高效化的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促进中药民族药材产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加强中药民族药管理。制定完善中药民族药管理政策,加强中药民族药注册管理,着力提高中药民族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实施中药民族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民族药材、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流通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民族药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符合条件的特色中药民族药制剂。
七、大力传承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
(一)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中医药机构和学术团体广泛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文化艺术行业积极创作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文艺和科普作品,弘扬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特别是京族医药文化,形成具有我市地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宣传力度,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大力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道地药材、民族药总体形象宣传,提高我市中药民族药的知名度。
(二)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市中医医院要充分发挥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作用,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规范、诊疗活动、环境形象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健康保健意识;进行中医药文化重点建设,为全市中医机构文化建设作示范。凡新建的中医医院,都要把中医药文化特征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使全市的中医医院形成鲜明的中医药文化风格。
(三)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继承优良传统,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范围。
八、积极推进京族医药的发展
京族医药是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特色,要积极引导,加大投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京族医药基础理论、服务体系、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重点建设,突出民族性、地域性和实用性,全面提升京族医药整体水平。
九、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把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我市成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统筹协调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机构。
(二)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民族医特色服务、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民族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办法。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完善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规定将中医民族医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中药民族药(含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调整中医民族医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体现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广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民族药品种。
(四)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做好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对尚未公开的民间传统医药知识、经验方等,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加强中药民族药材品种选育,力争取得一批植物新品种权;切实采取措施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利的转化实施;加强中药民族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严格中医药民族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民族医进行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民族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民族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中药民族药的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中药民族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民族药材贮存保管条件,规范中药民族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治疗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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