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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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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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防政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建设和谐的防城港市边海文化,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防政发〔2008〕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建设和谐的防城港市边海文化,为广西争创全国文化先进省(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
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安排30万元设立防城港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并出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防城港边海民族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建立多元有效的文化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投入,文化事业费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并保证不断增加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要完善文化事业项目库建设工作,为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作好前期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文化自然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要做好保护、规划和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边境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革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体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通过合作经营、市区联动、中外合资、贴息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文化设施建设的资金。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
三、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拓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造广播电视品牌,加快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的文化企业,做强做大对外贸易的文化品牌;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党报、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市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一)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文化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年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科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文化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
五、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包括:对民族表演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六、简化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文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准予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七、实行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对列入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文化企业用地审批(报批)实行“绿色通道”。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范和年度计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和各类园区,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研等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和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建设用地征用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对未列入市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以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统一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参照实施。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财产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统一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执行。
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九、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
(一)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培养、选拔、吸引和使用等重点环节,按照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使用与培训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专职队伍与社会队伍相结合、老中青相结合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文化产业人才队伍。依托重点高校和各类知名艺术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化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文化产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对在广西内外有重要影响和较高声望、具有学术功底和显著艺术成就的优秀专业人才的扶持力度,带动整个文化人才梯队建设。加大文化领域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深化文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抓紧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经济和法律、掌握较高营销策略、具备先进管理水平的复合型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促进各类文化经营管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
(二)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加大政府投入,资助一批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防城港文化建设项目,努力形成一批强势文化产业,发展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知名文化品牌,着力构建地域特色鲜明、产业优势明显、总体实力不断增强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增强文化产业人才聚集功能。加大对优秀文化人才的表彰力度,对文化精品及贡献突出的文化工作者予以奖励。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一流人才一流报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杠杆作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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