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监管局关于当前我省银行业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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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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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监管局关于当前我省银行业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闽银监发〔2009〕52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福建监管局关于当前我省银行业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闽银监发〔2009〕52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市商业银行、泉州市商业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9〕1号)的精神,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三农”的冲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统筹城乡金融发展,完善我省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具有福建特色,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积极支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支农信贷有效投入。为确保“三农”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要围绕建立健全投入持续、服务便捷、定价合理、产品多样,适应“三农”特点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的目标,根据上年支农信贷投量以及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当年我省银行业支农信贷投量要实现“两个不低于”,即我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均不得低于上年增量,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通报制度,鼓励、支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有效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需求,支持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壮大。
二、增强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我省各大型商业银行省分行要合理下放县域支行业务授权,建立健全支持县域支行发展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和独立的考核机制,增强县域支行资源配置能力,切实提高现有大型商业银行县域支行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经济能力和水平。农业银行要加快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步伐,从“三农”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强化单独核算,优化业务流程,完善考核机制,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三农”金融产品,探索适合“三农”业务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邮政储蓄银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业务试点范围,加快涉农信贷业务发展。鼓励、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县域特别是乡镇设置分支机构,不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促进有序竞争,增强活力。
三、提升政策性银行金融支农功能。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在切实保障我省粮油储备贷款需求的基础上,按照银监会确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稳步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成熟商业性贷款业务,同时以优先支持符合扩大内需政策导向、国家和省级政府重点关注、有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为原则,着力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中长期商业性贷款业务对农村路网、水网、电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四、加快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国有企业出资参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积极引进海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加快在漳平、福鼎等县(市)筹建村镇银行工作,力争提前完成设立8家村镇银行的三年试点规划目标。积极引进境内外银行机构到我省设立贷款公司。认真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研究。根据我省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实际情况,通过新设机构网点、设置定时定点服务、安装POS、ATM机等多种手段和方式,逐步解决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实现我省乡镇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五、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认真贯彻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加强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举措,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平台,贯通农业产业链与金融支农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培育成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新型市场主体,“三农”融资的新载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逐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名录,把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名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推荐,予以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实现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信用合作,积极探索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六、认真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团中央、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有效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银行业的融资优势,扶持、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培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型客户。要认真按照《福建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方案》,密切与各级团组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搭建农村青年创业融资平台,因地制宜,明确重点,有序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形成支持我省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
七、大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鼓励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认真做好三明市作为林权改革试点地区的林业金融服务工作,在信贷投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方面予以必要倾斜。
八、切实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发挥主导作用,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对农民进行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培训,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农户电子化信用信息档案,开发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利用信用评分、村委会审定及民主测评等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户的信用状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让群众进行监督,有效激发农户参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要逐步提高到90%以上,各地每年“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数量均要有所增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评定工作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信用村镇,要实行贷款和利率倾斜政策,优先满足其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
九、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农户融资需求变化等因素,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要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提高小额贷款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度,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提高小额贷款满足率,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降低信息采集、贷前调查、资信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成本,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和支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贷款业务,增加小额信贷资金来源。
十、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采矿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使用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或成立农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一、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积极适应农村多元化且不断变化的金融需求,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符合我省农村需求特点的“低成本、广覆盖、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鼓励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十二、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小额贷款中心、农村信贷员包村服务、农忙时节开辟服务专柜等成熟做法和经验,积极推行“阳光办贷”,提高贷款透明度。要根据农户还款能力采取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要加强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在县城及乡镇的配置,加大农民工银行卡推广力度,稳步推进贷记卡业务,逐步发展手机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提高我省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水平,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
十三、认真落实涉农信贷优惠政策。按照银监会、财政部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入的优惠政策要求,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财税政策,切实做好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工作,科学界定涉农贷款管理责任,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台对农村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实施优惠政策,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完善涉农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积极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产品,把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结合起来,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十五、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构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通过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尽快摸清辖区农村金融服务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人民银行横向联系,做好涉农贷款数据收集、审核、分析工作,确保涉农贷款数据准确性。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奖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继续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巩固和扩大“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的影响和效果,推动我省农村普及金融知识。总结支农信贷综合试点成果,将试点取得成效的产品和服务在全省范围推广,推进支农服务机制、渠道创新。深入开展农村金融调研信息工作,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交流,积极宣传我省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成效。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监管办事处、村镇银行,请省联社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法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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