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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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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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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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辽宁省渔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6〕108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12号文件印发),紧紧围绕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和渔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我市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渔业组织化程度,加快渔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海洋渔业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渔业产业化是现代渔业的发展方向,渔业龙头企业作为现代渔业产业的主体,是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力量。提升我市现代渔业发展水平,要按照渔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把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放在渔业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推进渔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引导扶持,推动机制创新,着力解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渔业企业发展的软环境,显著增强龙头企业的实力和活力。
力争在2020年以前,培育8-1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和一批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支持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和外来资本等有效形式,拓展投融资能力。加快推进渔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二)支持“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带动渔民发展高效、集约、生态海水增养殖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海洋牧场和现代渔业加工区,实施健康养殖,加强种质改良,提升原良种保障水平。不断优化养殖品种结构,鼓励引进推广养殖新品种、新技术。鼓励发展浅海底播、立体混养、深水抗风浪网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高效、安全养殖模式。进一步支持海水养殖保险。大力发展订单渔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保价收购渔民产品,促进龙头企业与渔民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与渔业合作社有效对接、紧密联结,共同带动渔民增产增收。推动龙头企业与渔农村集体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新型渔民培育、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推动捕捞产业结构调整。稳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推动过洋性渔业转型升级,拓展大洋性渔业发展空间。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立海外基地。鼓励和引导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鼓励远洋捕捞水产品回运国内,丰富国内市场。加快推进近岸中小渔船升级改造工程,鼓励企业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实施新材料造船。制定出台《大连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休闲渔业。
(四)促进水产品加工流通升级。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调整产品结构,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水平。鼓励发展海洋生物制药、海洋保健食品、海洋休闲食品精深加工生产。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支持龙头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开展以水产品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废弃贝壳资源化利用,以及建设节能、节水等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提升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联合开展关键和共用技术研发。在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技术、苗种繁育技术、水产病害防治、水产精深加工等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组织开展联合攻关。积极争取并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市渔业科技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全国现代渔业技术综合示范点”“全国农技推广试验示范基地”,把企业纳入“一主多元”推广体系,打造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样板。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成熟渔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给予补助资金。
(六)加强水产品品牌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给予新评农业部地理标志水产品一次性30万奖励,给予省级名牌水产品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于外向型地产水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考虑扶持。
(七)创新水产品产销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积极实施“渔超对接”“渔校对接”“渔企对接”“渔餐对接”.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参与渔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水产品营销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渔业”,推进水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渔业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加强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八)扩大渔业对外经贸合作。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扩大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进一步深化与日、韩、俄罗斯及“一带一路”国家渔业合作。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渔业展会,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及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
三、扶持措施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渔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渔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渔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在2020年前,对于积极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海洋牧场建设、水产精深加工建设、现代渔业示范区及休闲渔业基地建设等渔业产业项目,截至项目竣工验收日,以前两年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购买海域使用权投资)达到或超过5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将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累计投资总额10%.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渔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积极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基地建设、水产品收购、渔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以及对外合作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整合信贷资源,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龙头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大力发展基于订单渔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担保企业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一)做好出口服务。及时落实水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扩大水产品出口。积极促进河豚鱼、大菱鲆、扇贝、裙带菜等优势水产品出口,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水产品外贸示范基地。探索建立大型水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支持和鼓励机制。完善水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为水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十二)加强服务指导。加强渔业产业化统计调查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进一步规范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确保其竞争力和影响力。继续搭建好经贸合作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加强强渔惠渔富渔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龙头企业用好用足有关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探索为龙头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有效途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渔民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渔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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