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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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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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同政发[2014]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同政发[2014]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医药资源优势显著,为我市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疾病的防治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我市中医药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矛盾。面临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条件落后、人才严重匮乏、轻中重西、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升我市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3〕4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为主题,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设“健康大同”中的作用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继承创新体系和中药产业体系为重点,完善政策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人才竞争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逐步实现由中医药大市向中医药强市跨越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完善公立中医院服务体系
大力加强市、县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建设。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或借助医改制定具体的改革政策,努力办好大同市中医医院,到2018
年达到三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支持县级中医院的发展,将未达到《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的县级中医院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业务用房改扩建和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十二五”末70%以上的县级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同步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鼓励组建市级或参加省中医医疗集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彰显中医药优势。
(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
开展示范中医医院创建工作,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中医专科特色优势建设,积极参与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中医专科协作机制,实现大同市中医医院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每个县级中医院都有2个以上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和1-2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重视和保护名老中医药专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制度,对当地有贡献、有影响的名老中医进行表彰和奖励,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鼓励他们发挥带教作用,将宝贵经验贡献出来,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县级中医院设立“名医堂”,大同市中医院设立“国医堂”。
(五)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建立以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力度,人员、设备、房屋要尽快达到县级中医医院标准,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教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配备1
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建立省、县、乡三级互联共用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逐步形成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开设中医病床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5%,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的有效协作机制。
(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服务
积极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市、县级中医医院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以市中医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为主体,推进我市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中医医院要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的中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活动,为乡村培训预防保健人员,加强中医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基层开办的连锁药店中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院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加强引导和管理。
三、大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九)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关键是人才,当前,县级中医院技术人员严重短缺,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县区要创新人员招聘机制,为县级中医医院补充招聘中医药技术人员,适当增加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有条件的县区,实行编制内医院自主招聘,引进优秀人才,解决中医药人员断层的问题。优先扶持中医药重点科、特色专业建设,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大力开展市、县、乡三级师承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业,建立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有效融合、优势互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促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十)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的要求,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遴选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医药技术人才到国内高等院校和知名中医医院进行学习,强化中医药理论和实践技能培养。
(十一)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
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在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加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组织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轮训,全面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
(十二)加强中医药传承工作
落实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完善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的政策。优先解决相同条件下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问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中医带徒活动。
四、做大做强中药产业
(十三)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加强野生药材品种保护和繁育,在野生药材资源集中分布县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优质种子种苗基地,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
(十四)建立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
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政策。发挥我市道地药材优势,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建设全国性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具备相当规模,形成中药材优势产业带。引导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重点培育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形成产业集群。
(十五)加强中药管理
加强中药质量监管,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根据安全有效的国家药典未收载的名老中医经验方,研发使用膏、丹、丸、散等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经省中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或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使用。
五、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六)搭建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平台
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强市战略,深度挖掘我市特有的中医药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彰显“健康大同”新形象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建设一批在全省有影响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高度重视中医药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和中医药历史遗迹的保护维修,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加强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建设,要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不断充实丰富基地建设内容,使基地有特色,有亮点,成规模,具有宣传教育价值。
(十七)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工作
将中医药文化科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为群众提供科学、准确、权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大力培养中医药文化科普专家队伍,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校园”。积极开设中医药文化科普专题、专栏、专版,支持出版优秀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图书、音像作品,并切实做好推介工作。
(十八)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支持中医药机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中医药合作,促进中医药对外开放。吸引国外患者来同体验中医治疗,鼓励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中医药服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中医药知名品牌,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医药骨干企业,促进知名度高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品牌“走出去”。积极利用各种平台和方式,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工作。
六、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依法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系,强化行业宏观管理。各县区卫生局要设立中医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确保有专人协调中医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公立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中医事业费试行财政预算单列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事业费的比重,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
(二十一)落实对中医药服务的鼓励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县级公立中医院住院患者使用中药饮片,补偿比例要提高10
个百分点,门诊使用中药饮片要定额补偿,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山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品种。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做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扶持。
(二十三)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严格规范中药饮片采购、调配和使用程序,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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