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设立特约经纪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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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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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设立特约经纪人的规定(二00三年七月一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
设立特约经纪人的规定
(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科技经纪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特约经纪人是指已经依法取得“技术、产权经纪人”资格,并与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的技术、产权经纪人。
第二条 特约经纪人应当在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及受聘席位会员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第三条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约经纪人的经纪活动给予指导、帮助,并对其开展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申请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
(一)已经依法取得技术、产权经纪人资格;
(二)与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技术、产权经纪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知识。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特约经纪人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
第五条 特约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报告;
(三)妥善保管客户交付的财物;
(四)按照约定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六)特约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所收取的佣金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统一收取,月终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与聘用特约经纪人的席位会员按约定的比例结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六条 特约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越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及聘用特约经纪人的席位会员的经营范围开展经纪活动;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手段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向客户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七)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将为特约经纪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特约经纪人进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二)征得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同意,特约经纪人可申请使用交易所的培训大厅及会议室;
(三)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主管可协助特约经纪人拓展业务、参与重要谈判;
(四)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配合特约经纪人在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项目路演;
(五)项目推荐、投(融)资洽谈等活动;
(六)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每年评选一次“金牌经纪人”,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一定奖励,并在相关煤体上对“金牌经纪人”进行宣传;
(七)经特约经纪人提出,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在政策及能力范围内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特约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特约经纪人与席位会员解除聘用合同后,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将收回其特约经纪人证书。
第十条 特约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收回其特约经纪人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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