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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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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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本政发〔201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本政发〔2016〕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精神,着力发展大生态、大旅游、大健康、大数据、大材料等五大现代产业,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步伐,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推动旅游产品向城市观光、休闲、度假并重发展转变,市政府现就支持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发展政策
(一)全面深化旅游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旅游领域事企分开,进一步推进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用全域旅游思维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探索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多规合一。支持县(区)政府改革旅游管理体制,组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域旅游的规划、协调、运营与管理等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由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决定和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涉旅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制。
(二)举全市之力发展全域旅游。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务、林业、服务业、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要将本部门职能与全域旅游有机融合,充分利用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服务全域旅游,支持旅游新业态产品开发。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围绕全域旅游建设和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资金用于旅游业方面的支出,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兴旅的良好氛围。
二、金融服务政策
(三)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林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等贷款业务,要放宽贷款限制,提供便利服务。对用于发展森林旅游的国有、集体林场(苗圃)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林抵押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支持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探索投贷联动融资合作。支持发展森林旅游的资源推行政策性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发改、财政、旅游等部门要支持旅游项目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给予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倾斜和支持。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融资,允许农民集体成立全资公司,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旅游开发,公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筑物融资。
三、旅游用地政策
(五)做好旅游与土地规划融合。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目前符合旅游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可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六)允许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开发旅游项目。鼓励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利用自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开发餐饮、住宿等旅游经营项目。在确保农民不失居且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由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签订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体开发旅游项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涉及拆建房屋经本人同意)后,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七)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根据旅游项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等方式,有偿供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道路等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支持旅游项目发展,简化旅游用地审批手续。在发改部门确定旅游项目及用地范围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土地可以不征收不转用。
(八)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广场、游客休息点、旅游公共厕所、医疗点、固化停车场和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九)利用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在林地内,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防火通道、集材道、运材道,防火池、监测点、野生动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设施,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种子贮存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均可作为景区道路、景点、临时停车等设施使用。为森林旅游服务的设施,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坏林木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十)支持使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具体优惠政策由县(区)政府确定。
(十一)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健康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四、产业促进政策
(十二)强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应用力度,着力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支持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项目进入旅游业,鼓励智慧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旅游集散地、车站、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扶贫村等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提升全域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全市各大景区门票、旅游商品、商业文化业态、生态餐饮、交通及停车场在价格、服务、体验、数据、支付、交互等领域的线上线下全渠道融合;积极实现景区动态管理,主动融入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和12301旅游咨询服务热线,构建统一受理、分级处理的旅游投诉平台和信息查询、旅游救援等方面信息化服务体系。培育集合旅游相关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旅游营销体系,探索建立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智慧旅游产业化推进模式。
(十三)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乡村学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建设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十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以“十百千万”旅游业总体布局为引导,扶持乡村旅游发展。民政、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要为组建乡村旅游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办理农家乐证照简化审批手续,按照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消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简化我市农家乐经营业户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本旅委发〔2015〕75号)要求提供服务。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纳入市场交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升旅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特色农产品品牌效益。
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对发展农业特色旅游给予支持。对用于观光、采摘、体验等农业特色旅游的农用地,经农业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7号)规定办理手续。
(十五)支持发展森林旅游。支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观光、狩猎、湿地公园等特色旅游产业,在全市范围内适度划定狩猎场。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林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发展森林旅游。盘活国有森林资源,对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变资源优势为市场优势。采取组建林业集团等形式,打造投融资平台,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支持建设生态文化基地,提升景区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六)推进森林公园品牌建设。申报市、县级森林公园可由本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林业部门备案;市、县级森林公园应依法编制总体规划,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对符合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可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公园均可纳入重点火险区,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林业开发和生产,按规划审批修建防火道路,并可作为旅游设施使用。
(十七)加快推进森林旅游资源交易。利用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重点推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森林资源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利用其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多种森林旅游产品,进入线上线下交易。对已分林到户分散经营但可发展旅游的森林资源,积极引导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促进森林景观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利用。
(十八)建立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简化河道管理范围内旅游开发、水域休闲垂钓等项目审批手续。充分利用拦河引水、塘坝、机电井等小农水工程为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创造条件。水能水面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要突出科学性和可观赏性,增加水利工程旅游文化含量。对旅游区域水利工程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在建设经费和技术指导上给予一定扶持。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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