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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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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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全面振兴我市中医药事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医药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经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市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还不适应,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工作方针落实不到位、政策措施尚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部分中医药机构特别是基层基础设施简陋、设备落后;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弱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严重滞后,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始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和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两大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打造“名医、名科、名院”,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努力开创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到2015年,逐步建立以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龙头,以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骨干,以各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为基础,以民营中医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加强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一是全力将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打造为全国中西医结合强院、名院,力争在2012年通过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级复审,完成东院区病房楼建设;2014年完成内科病房楼建设,同时完成4个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8个国家和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学科)建设,培养15名以上省市级名中医;到2015年建设成为集医疗、科研和临床教学于一体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化综合性中西医结合医院,年服务患者数量、医院规模和整体实力居全国前列。二是加快沧州市中医院的改革与建设步伐。2014年以前,在原址高标准建设建筑面积达3.5万?O的门诊、病房楼,大力加强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到2015年建设成一所具有脉管炎、脑病、康复等省市重点中医专科,8名以上省市级名中医,初步达到“三甲”水平的市级综合性中医医院。
(二)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结合省政府实施的“100所中医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强化县级中医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2012年完成南皮县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2013年完成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光县中医医院、青县中医医院、盐山县寿甫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2014年完成河间市中医医院、任丘市中医医院、泊头市中医医院、肃宁县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2015年完成沧县中医医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海兴县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逐步改善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到2015年,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拥有1所二级甲等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每个县级中医医疗机构至少拥有2个省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和1名省市级名中医。所有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继续开展示范中医院建设,力争5年内建设好3-5所“省级示范中医院”。
(三)加强综合医院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到2015年,全部达到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要求,力争创建3个省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药示范单位”。大力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力争5年内创建国家和省级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3个。
(四)积极促进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逐步放开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五)在构建健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发展和壮大中医药健康产业。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力倡导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和瘥后防复的中医药健康理念,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全民健康行动、创建全面健康环境,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构建“生得优、活得长、病得晚、走得安”的健康和谐社会。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亚健康干预、食疗药膳、运动调摄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养生保健需求。建立健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建立保健院、足疗中心、康复疗养中心、“治未病”中心、体检中心、体育健身中心、药膳药浴中心等,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做好机构和人员准入工作,鼓励、引导和壮大中医药健康产业。
三、贯彻人才兴医战略,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中医药人才引进力度。在人才招聘、定岗、定编中,要切实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比例,壮大和充实我市中医药人才队伍。创新中医药人才的引进机制,参照市管优秀专家待遇,引进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等高端人才。积极探索农村中医药人才扶助政策,尝试选拔一批中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各类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成长激励机制,按照中医药人才特点,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使一批医德好、医术高、群众认可的名中医脱颖而出,确保中医药人才“引得来、用得好、留得住”。
(二)强化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医药人员成才规律和特点,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力度,结合重点中医学科、专科(专病)建设,在我市建立各级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加强各层次、各类别,特别是基层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至2015年,全市至少完成100名学术继承人的带教学习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加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充实壮大中医药队伍。积极选拔推荐国家和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落实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三)加强名中医和专业技术骨干培养。继续开展沧州市名中医评选活动,市级名中医享受市管优秀专家待遇,至2015年,力争有5名以上市级名中医进入省级名中医行列。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有计划遴选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建设名中医传承工作室,5年内依托市、县两级中医医院,设立3-5处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系统整理老中医药专家优秀学术经验。
(四)加强基层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使用。以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为抓手,5年内培养100名基层中医临床骨干。大力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支持基层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项目。将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基层医生在职培训和执业考核内容,引导基层西医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逐步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五)服务基层,实行中医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按照《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要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我市范围内2~3个医疗机构内执业,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基层人民群众享有优质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四、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一要积极研究“寒凉”、“中西医汇通”等中医药学术流派思想,系统总结和整理其医案文献,注重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传统中医理论、丰富中医诊疗方法、发展中医治疗技术,力争取得突破。二要加强中医药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依托“省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省级中医重点研究室”等平台,积极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充分发挥“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作用,加强技术协作、交流、指导和推广工作,促进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开展科学研究。三要加大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疑难病以及预防保健优势领域的研究力度,形成技术规范或临床诊疗方案进行推广。四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全面提升我市中医药研发水平,力争2年内建成我市首家“中医药研发中心”。
五、加强中药管理,鼓励研发使用中医药
(一)加快构建中医药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中药现代化进程,建立现代中药产业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壮大现代中药企业,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化中药科技产业。
(二)鼓励、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中药制剂申报、审批程序。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经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中药制剂,促进成果转化,形成中药新药。鼓励有注册文号的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扩大群众受益面。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宣传与对外交流。
(一)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沧州是中医药重要发祥地之一,历代名医辈出。要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我市文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挖掘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扁鹊、刘完素、张锡纯等名医的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打造具有沧州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强化中医药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引导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与观念、中医药人文精神与服务、中医药文化的普及与传播、中医药文化内涵建设、中医药文化环境建设、中医药文化创新与发展等方面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切实承担起传播中医药文化的责任。
(二)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与对外交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中医药文化与知识的功能,通过合办电视与广播健康栏目或专栏等形式,系统宣传中医药,提升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了解与认知水平。通过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中医药科普宣传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医药、感受中医药、使用中医药,增强群众中医药健康保健意识,营造尊重、保护中医药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同时利用对外友好城市等平台,加强对外中医药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在国际传播。
七、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一)建立稳定的中医药财政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确保全市各级中医事业费占医疗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中医学科和重点中医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大对经济贫困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能够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财政投入补偿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鼓励群众使用中医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机构范围;在确定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要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鼓励引导群众应用中医药。
八、加强组织领导,为振兴中医药事业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为组长,由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药、物价、工商、科技等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确立中医药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及相应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认真落实好中医药政策,切实履行职责,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有关科(股、室)负责中医药工作,强化中医药管理。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事政策,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编制部门要落实好中医药管理体系、公立中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物价部门要及时调整并落实中医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级管理的中医药项目收费标准,市级物价部门给予价格支持;由省级制定的中医药收费标准,协调省物价部门给予价格扶持。宣传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商务、工信、农牧、林业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中药技术质量标准、中药制剂规范,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国土资源、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强化行业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与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行为。推进实施GAP、GMP、GSP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用药安全和临床疗效。加大中药材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认真执行中医药诊疗标准与技术规范,促进中医药诊疗活动标准化和规范化。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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