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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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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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查处
领导小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12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07〕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区土地管理与利用总体形势
近年来,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较为严格地执行了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审批,适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战略大发展,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正稳步推进。但从实现“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长远战略目标看,近几年我区在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形势比较严峻,个别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存在严重隐患。部分镇村非法出租土地招商引资,或者采取出租合作、以租代征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部分村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反规划新占土地甚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部分村民在规划建设区内非法抢建抢种,恶意索取拆迁补偿费。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先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强化守土有责、属地管理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使全区干部群众对全面、科学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遵守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坚决控制住新增违法建设,使全区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三、对策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区长池维生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王贵平和副区长祝自河任副组长的怀柔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土分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农委、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林业局、审计局、环保局、水务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广电中心、各镇乡政府、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土分局局长周相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监察局和国土分局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建设用地审批(核)关,收紧土地利用“闸门”;领导和协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实际需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专案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召开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区内单位、组织和个人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清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好土地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镇乡、村主要领导切实加强属地管理;提出土地管理考核奖惩意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土地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情况。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镇乡政府: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查处;积极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将发现问题和查处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重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及善后工作。
区农委: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严格界定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严禁使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对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村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对进行违法建设的试点村,取消其新农村建设试点资格,并停止资金支持。
区建委:按照法规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开发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对新建违法建设的通报后,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施工企业进行查处,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负责违法建设拆除的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编制、修订本区及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和超宅基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土地规划用途及地类的认定工作。
区城管大队: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法建设发生在直属分队管辖区域和杨宋镇、北房镇、庙城镇、桥梓镇、雁栖镇、怀北镇、汤河口镇、雁栖经济开发区等已设立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城管旅游景区分队管辖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规划分局:对未设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工程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
区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侵占林地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水务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堤防和护堤上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送达的函件后,依法予以纠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且未通过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监督对生活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环境评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
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提供服务;己提供服务的,在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通知后,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停止相关服务;如涉及国家或市、区级重点工程的,由区政府召开协调会议予以解决。
区监察局:加强对各镇乡及相关部门土地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在严格土地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的通知》(怀政发〔2005〕11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怀发〔2006〕17号)要求执行。
(三)把握政策,依法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结合实际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相关文件,掌握政策要求,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四)严肃法纪,严格执法。
有关执法部门要在摸清全区土地违法行为底数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消化解决。对新增违法建设用地设置“高压线”,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违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做到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在依法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工程实施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五)多措并举,确保实效。
一是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建立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集中检查“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实行动态监察,对新增违法用地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查处。建立违法用地信息库,定期发布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二是加大联合查处的工作力度。由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集中力量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清查。2007年4月25日前各镇乡要完成自查,并按统一下发的表格如实填写,由镇乡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4月26日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镇乡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检查组组长在表格上签字上报领导小组备案,5月20日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完毕。在此基础上,集中梳理一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报全区,其它问题也要妥善加以解决,不留后患。
三是严格考核制度。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机关效能考核和镇乡经济发展考核。各镇乡政府也要制定对村一级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将新农村建设和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利用纳入对村级主要领导的年度责任制考核。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日,市委书记刘淇、市长王岐山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全区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市领导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未来十五年城市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对怀柔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深刻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站在构建“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服从领导小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及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区“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要继续发挥优势作用,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按照快速拆除程序,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各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实施者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明知是违法项目仍提供各项服务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镇乡政府要增强守土有责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各镇乡政府对耕地的保有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属地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实施全程管理,严把协议、合同关,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管制。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出租土地应先报告并征得镇乡政府同意后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各镇乡、村及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旅游业等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和《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采取措施,严查在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政府要立即行动,对在建的、特别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建设,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拆除所有广告宣传标识等设施,停止一切宣传和销售行为,等候处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镇乡政府严查违法在建项目、严惩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在建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压案不查或消极怠慢、制止不力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怀柔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占2007年镇乡经济发展考核总分值的10%。
三、考核的形式及办法
(一)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终考核由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实施。日常考核由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年终考核由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逐项考评、打分。日常考核主要根据各镇乡日常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情况,依据考核内容以及标准进行考核计分。各镇乡要及时将巡查、检查时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考核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在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镇乡的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镇乡日常考核的依据。
(三)年终考核小组负责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情况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成绩与2007年镇乡经济发展考核总成绩挂钩。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建立健全制度。(10分)
1.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制订国土资源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明确责任到领导及相关科室。(6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6分,制度不健全的缺少一项扣2分。
2.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村级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指标予以量化,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4分)
未列入考核的扣4分,未将考核制度量化扣1分,未与绩效挂钩扣3分。
(二)普法宣传工作。(10分)
1.充分利用“土地日”、“地球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2.对村级干部每年组织培训1次,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配合国土资源系统组织的专题活动。
未开展上述工作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
(三)做好违法建设清查工作。(20分)
1.通过检查组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相应分值。
(1)每发生一起漏报破坏基本农田3亩以下(含3亩)的违法行为扣2分,违法面积超过3亩的扣3分。
(2)每发生一起漏报破坏耕地5亩以下(含5亩)的违法行为扣1分,违法面积超过5亩的扣2分。
(3)每发生一起漏报占用其他土地8亩以下(含8亩)的违法行为扣0.5分,违法面积超过8亩的扣2分。
(4)每发生一起漏报私自扩大宅基地的违法行为扣0.1分。
2.不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清查工作并上报清查报表的扣2分。
扣分项目所扣分值不超过20分,扣完为止。
(四)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案件查处工作。(60分)
辖区未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镇乡得60分。
1.扣分项目
(1)每发生一起破坏基本农田3亩以下(含3亩)的违法行为扣3分,违法面积超过3亩的扣7.5分。
(2)每发生一起破坏耕地5亩以下(含5亩)的违法行为扣2分,违法面积超过5亩的扣5分。
(3)每发生一起占用其他土地8亩以下(含8亩)的违法行为扣1分,违法面积超过8亩的扣5分。
(4)每发生一起私自扩大宅基地的违法行为扣1分。
扣分项目所扣分值不超过60分,扣完为止。
2.加分项目
(1)对发生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1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2.5分;对发生破坏基本农田3亩以上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3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5分。
(2)对发生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1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1.5分;对发生破坏耕地5亩以上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2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3.5分。
(3)对发生占用其它土地8亩以下(含8亩)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0.5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1分;对发生占用其他土地8亩以上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的加2分,能够制止并恢复地貌的再加3.5分。
(4)对发生私自扩大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并彻底消化解决的加1分。
加分项目得分最高不高于50分(不含50分)。
五、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度镇乡经济发展考核,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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