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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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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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创意
项目管理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放宽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
第一条 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 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 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
第五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该类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创意单位,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创意环境
第十条 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构建版权授权体系。鼓励中外著作权人参与本市文化创意活动。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从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本市设立数字著作权登记中心,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保护和推广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 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条 政府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第十七条 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五、拉动市场需求,促进内外贸易
第十八条 扩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市政府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对企业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经核定后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实施收购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等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市政府给予资金配套或贴息补助,并支持企业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股本贷款以及金融机构的其他优惠贷款。
第二十二条 改善文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统筹规划,支持和引导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建设。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打破分割,发展电影院线和剧院院线。发展书报刊、影视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艺术品、演出剧目的现代市场营销系统。
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本市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认定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鼓励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承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认定的涉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市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通过提高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扩大优秀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对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在规划新城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实施人才兴业,强化智力支撑
第二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八、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机制。成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后,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现有有关文件,对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废止,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本文件引用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的有关财税政策,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执行。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6年)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说 明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特制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目录》以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与分类》中所确立的11个门类为主线,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的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广告会展、古玩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八个行业为重点,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准入程度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项。对于在上述四类中未涉及的文化创意行业或门类,遵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均向社会资本放开。
《指导目录》中非公有资本指除公有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不含外资),外资包括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三种经营方式。
《指导目录》中的管理机关是指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机关,此外,所有市场主体准入、变更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指导目录》中不再赘述。本目录为2006年版,今后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年度调整或修订。
2006年8月
目 录
一、鼓励类投资产业
二、允许类投资产业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
五、投资管理方式
一、鼓励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动漫和互联网游戏
非公有资本进入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非公有资本进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非公有资本进入
音像制品批发
非公有资本进入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非公有资本进入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视节目制作
非公有资本投资电视剧制作
电影制作与发行
非公有资本进入
农村电影放映
非公有资本进入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非公有资本进入
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
非公有资本进入
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
非公有资本进入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
(1)非公有资本进入
(2)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非公有资本进入
(2)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文物及文化保护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非公有资本进入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
非公有资本进入
博物馆
非公有资本进入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非公有资本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非公有资本进入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室内娱乐活动
非公有资本进入
游乐园
非公有资本进入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非公有资本进入
其他娱乐活动
非公有资本进入
其他计算机服务
非公有资本进入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高档纸及纸板制造
外资进入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外资进入
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外资进入
七、软件及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
社会资本进入
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服务
社会资本进入
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社会资本进入
其他软件服务
社会资本进入
八、设计策划
工程勘察设计
社会资本进入
规划管理
社会资本进入
九、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非公有资本进入
广告业
社会资本进入
会议及展览服务
社会资本进入
二、允许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出版物印刷
(1)外资进入,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2)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出版物印刷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1)外资进入包装装潢
(2)其他印刷品有条件放开,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1)非公有资本投资从事出版物发行、新闻出版单位发行的国有文化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外资进入,但书报杂志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作
国内资本进入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1)非公有资本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
(2)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品批发
(1)不影响内容审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经营(电影除外),但中方权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导作用
(2)港澳资本可占70%股权合资经营,70%权益合作经营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1)不影响内容审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经营(电影除外),但中方权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导作用。
(2)港澳资本可占70%股权合资经营,70%权益合作经营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非公有资本可以设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2)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3)中外合资、合作(中方控股)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制作
(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中外合作
有线广播电视接入网络、视频点播服务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点播服务
电影发行
(1)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须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经营主导地位(香港、澳门除外)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形式在多个地点新建、改建和经营电影院
电影技术服务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设立电影技术公司,须中方控股51%以上或由中方拥有经营主导权,仅限于从事履行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备和技术设备,提供摄制电影片的场地和技术服务
三、文化艺术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2)香港、澳门资本进入演出场所
专业性社会团体
国有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进入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各类资本进入
娱乐场所
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娱乐场所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外资进入
首饰、工艺品批发
外资进入
七、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1)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
(2)香港和澳门资本进入
(3)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
音像制作
国内资本进入实行许可制度
音像制品批发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卫星广播电视接收
限制外资进入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广播电视广告代理
非公有资本、外资可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参股由国有广播影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广播电视广告代理公司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博物馆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四、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并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五、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高档纸及纸板制造
外商投资限于合资、合作设立高档纸及纸板制造企业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
(1)外商投资
(2)非公有资本投资
互联网出版
外商投资
出版物印刷
个体经营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个体经营包装装潢印刷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音像制作
外商投资
音像制品总发行和进口
外商投资
电子出版物批发
外商投资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
除国家投资外的各类投资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1)非公有资本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
(2)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电影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制片企业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1)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专用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2)外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电影发行与放映
外商在境内投资设立电影发行企业(不包括香港、澳门)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不包括香港、澳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信息网络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新闻发布资格的互联网站以外的单位
电影进口业务
非公有资本和外资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
外商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文物及文化保护
开办文物商店、举办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外商投资
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
外商投资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外商投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外商投资
五、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墨锭)
外商投资
手工纸制造(宣纸)
外商投资
信息化学品制造(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制造)
外商投资
工艺美术品制造(珐琅制品生产、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
外商投资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
(1)外商投资设立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七、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五、投资管理方式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互联网出版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动漫和互联网游戏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出版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出版物印刷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印刷内部资料性宗教出版物的,须同时由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审批)
印制境外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和印刷品(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印制宗教用品(核准)
印制境外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和印刷品(备案)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核)
全国性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核)
地方性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音像制作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1)管理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复制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核)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核准)
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电子出版物批发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批)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广播电视台设立(审批)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
广播节目制作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备注:新建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需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视节目制作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备注:新建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需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影制作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电影制作单位设立,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审批)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须领取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骨干网络服务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
有线广播电视接入网络、视频点播服务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网点播)(审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点播)(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
卫星广播电视接收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2)行政许可事项: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
电影发行与放映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1)管理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建造电影院(审批)
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批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文物及文化保护
开办文物商店、举办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1)管理机关: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
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
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核)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
(1)管理机关: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备注:拍摄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无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核准(备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博物馆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备注:部分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博物馆,也被列为旅游区(点),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专业性社会团体
(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
(2)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1)管理机关: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核准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1)管理机关:国家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
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资格许可(审批)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室内娱乐活动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娱乐场所批准(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娱乐场所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娱乐场所(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游乐园
(1)管理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等
(2)行政许可事项: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核准(备注:大型主题公园的固定投资项目管理由国务院核准。)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1)管理机关: 北京市体育局
(2)行政许可事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其设立站点(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墨锭)
(1)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等
(2)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高档纸及纸板制造
(1)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等
(2)行政许可事项: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手工纸制造(宣纸)
(1)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等
(2)行政许可事项: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信息化学品制造(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制造)
(1)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等
(2)行政许可事项: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七、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
(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北京海关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1.外商投资企业
(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许可事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2.一般美术品批发、零售企业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首饰、工艺品批发
1.外商投资企业
(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
(2)行政许可事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八、软件及计算机服务
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1)管理机关:公安部
(2)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核发)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九、设计策划
工程勘察设计
(1)管理机关: 建设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规划管理
(1)管理机关:建设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十、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广告业
(1)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取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批复)》;
其他广告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的不同,应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
会议及展览服务
(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贸促会
(2)行政许可事项:
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级审批)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备注:会展中心建设: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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