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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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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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的营业报告和精算报告;
(七)近两年的偿付能力报告和最近六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专项说明;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期限、笔数、利率、交易对手方、资金用途等;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时,除比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专项报告,其中需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
(二)同业拆借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因分立、合并、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主动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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