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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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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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2〕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1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把我市的药用资源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力保障,转化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动力,转化为实现北海三年跨越发展的强大支撑,现就加快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现代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医药以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独特的临床疗效、显著的预防保健作用和相对较低的诊疗费用,在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取得了可喜成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基础逐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维护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对于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很多中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医疗与预防保健体系仍不完善,服务可及性仍然不高;基层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现有人才资源总体不足;产业发展滞后,产业规模和水平仍与资源规模不匹配,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指明了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明确提出,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发展以壮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中心。加快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水平,有利于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扩大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规模,使人民群众能够优先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有效发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目前,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和产业同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整合资源、繁荣事业、做强产业、弘扬文化为主线,以发掘整理传承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遵循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律,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产业化、国际化,全面发展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中医药民族医药。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服务。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坚持中西并重,共同发展。把中医药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在理论上相互借鉴和融合,实践上相互补充和结合,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协调发展。
--坚持继承传统,创新求变。把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在继承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加强自主创新,抢占产业制高点。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把政府规划、政策作为引导,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扶持等方面的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融合起来,科学谋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10年时间,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北海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新格局,形成特色优势突出、在全区及中西部地区有影响力的临床医疗、学科科研、人才培养三大体系。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每万人口中医民族医床位4.5张,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2.4人,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民族医科。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建立一批重点学科、专科,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明显提高、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科技创新研发体系基本健全。
到2020年,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每万人口中医民族医床位数、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均达到全区中上水平。拥有全区有影响力的名医、名科、名院,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的服务水平。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三、加快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一)加快培育中医名科、名医。建设自治区级和市级示范性中医民族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培养一批中医民族医名医。
(二)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合理配置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领域的重要作用。形成以中医民族医医院为龙头,以社区和农村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为辅助,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办好一所中医民族医医院。促进民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
(三)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全面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中医民族医诊疗设施和中药民族药饮片,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逐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研究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五)强化综合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在综合医院中设立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中医民族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鼓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机构成立相应内设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六)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培养一支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队伍,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建设,力争建设市级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
(七)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指标的统计、监测和通报制度。
四、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学科科研体系建设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古典医籍、民间口碑资料、历代医家学术思想、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在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中建立名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研究和传承当代名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与进步。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纳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力量进行攻关。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常见病、疑难病、重大传染病比较优势研究和中医药民族医药“治未病”预防保健等技术、产品开发。加大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的力度,加强中药民族药(含海洋中药)医用及保健产品研发,扶持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研制和民间中医药民族医药研究。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实行同行评议,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项目、成果评价体系。
五、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教育。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体系。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遵循师承培养规律的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特别注重本土人才的培养。开展市、县、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名医和科技骨干培养。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特聘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等人才培养工程,扩大和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小高地。重点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自治区、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名医。开展“名老中医”、“名中医”、“乡村名中医”等评选活动。完善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进行奖励。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制定引导政策,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到基层工作的优秀人才,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建设一批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将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六、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一)大力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中医医院要及中医科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征,大力弘扬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的崇高医德和精湛医术,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努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普及。推动有关机构和学术团体广泛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普知识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文化艺术行业积极创作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文艺和科普作品。深入挖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理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宣传力度,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大力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广西道地药材、民族药总体形象宣传,提高广西中药民族药的知名度。
(三)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继承优良传统,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七、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配强工作人员。成立市级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统筹协调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机构。
(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规划和落实。按照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体现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要求,科学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到2020年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基本政策取向。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充分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创业投资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保障市内外机构和企业平等参与所有经营性项目竞争和发展,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规定将中医民族医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中药民族药(含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合理调整中医民族医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体现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广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民族药品种。
(五)强化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民族医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加强中药民族药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中医民族医名义的非法行医、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民族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将与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方法向企业转移,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成果的产业化。积极做好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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