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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附件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
附件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中止通知书
附件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附件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附件8: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查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办理备查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后,方可享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后,可以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行为的,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附件1),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附件2)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第九条 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即时受理,经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受理申请并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
经审核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第三章 减免税的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适用政策、免税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附件4),送达纳税人;
(二)对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附件5),送达纳税人,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三条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适用政策、免税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数据备查
第十四条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附件6)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汇总纳税人报送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报送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报送《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
第五章 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管理事项所形成的税务资料,属于备案管理资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税务资料由各局有关部门立卷归档,归入其他类中的备案管理类(6600),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七条 减免税归档内容为:《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自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
│备查申请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 │
├───────┼─────────────┼─────────────────┼─────┤
│ 技术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 │
├───────┼─────────────┼─────────────────┴─────┤
│ 合 同 类 别 │技术转让: □ │技术开发: □ │
├───────┼─────────────┼─────────────────┬─────┤
│技术交易受让方│ │ 计算机代码 │ │
│ 名称 │ │ │ │
├─┬─────┴─────┬────┬──┴──────────────┬──┴─────┤
│技│ 项目│专利、著│ 专利、著作权证号 │ 有效期 │
│术│种类 │作权名称│ │ │
│转├───────────┼────┼─────────────────┼────────┤
│让│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让 │ │ │ │
│项├───────────┼────┼─────────────────┼────────┤
│目│ 专利实施许可 │ │ │ │
│类├───────────┼────┴────────┬────────┴────────┤
│别│ 专利申请权转让 │ 申请专利名称 │ 专利资格申请登记号 │
│ │ ├─────────────┼─────────────────┤
│ │ │ │ │
│ ├───────────┼─────────────┼─────────────────┤
│ │ 技术秘密 │ 技术秘密名称 │ 对应合同的保密性条款 │
│ │ ├─────────────┼─────────────────┤
│ │ │ │ │
├─┴──┬────────┴─────────────┼──────────────┬──┤
│合同执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合同有效期 │ 年 │
│ 期限 │ │ │ │
├────┼────────┬─────────────┴─────┬────────┴──┤
│支付方式│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 元 │
│ │ │ 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货物价值 │ │
├────┼────────┼─┬────────┬────────┴─────┬─────┤
│合同总金│ 元 │免│ 元 │ 免征营业税 │ 元 │
│ 额 │ │征│ │ 税额 │ │
│ │ │营│ │ │ │
│ │ │业│ │ │ │
│ │ │税│ │ │ │
│ │ │营│ │ │ │
│ │ │业│ │ │ │
│ │ │额│ │ │ │
├────┴─────┬──┴─┼────────┴─────┬────────┴─────┤
│ 首次申请备查税额 │ │ 剩余备查税额 │ 元 │
│ │ 元 │ │ │
├──────────┴────┴──────────────┴──────────────┤
│ 申请人声明 │
│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填表说明
1.“备查申请人名称”,是指申请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2.“计算机代码”,企业是指在地税机关的计算机代码,个人是指有效证件号码;
3.“技术项目名称”,是指申请人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合同名称;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是指申请人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合同编号;
5. “合同类别”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申请人据实选择“√”标注;
6.“技术交易受让方名称”,是指技术交易受让方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7.“计算机代码”,是指技术交易受让方在地税机关的计算机代码,个人是指有效证件号码;
8.“技术项目转让类别”,申请人根据技术转让内容据实填写;
9.“合同有效期”,是指技术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生效日期到合同终结日期;
10.“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货物价值”,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规定,据实填写货物部分的价值;
11.“合同总金额”,是指技术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交易金额;
12.“免征营业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免征营业额;
13.“免征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免征税额;
14.“首次申请备查税额”,纳税人在签订技术合同并取得收入后办理备查手续,填写此栏内容;
15.“剩余备查税额”,纳税人在签订技术合同并取得收入后办理备查手续,填写此栏内容;
附件2: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请资料内容
受理、复核人签字
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2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
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7
除上述以外,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6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6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4.对于签订技术合同但未取得技术交易收入前办理备查手续的,可以不提供5、6项。
附件3: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税技减受〔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单位(你)申请的
合同,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受理人员签字:??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你单位(你)申请的后“ ”,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名称;
3.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16位“合同登记编号”;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件4: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
税技减备〔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单位(你)申请的
合同,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备查。
特此通知。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你单位(你)申请的后“ ”,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名称;
3.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16位“合同登记编号”;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件5: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中止通知书
税技减备中止〔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单位(你)申请的
合同,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需补正申办材料,本机关决定中止备查。请你单位(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有关申办材料。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请到本机关受理部门重新申办。
需要补正的申办材料和要求如下:
你单位(你)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咨询。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中止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你单位(你)申请的后“ ”,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名称;
3.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填写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已经认定登记的16位“合同登记编号”;
4.本通知书应填写做出中止备查决定的部门电话;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件6: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数据采集资料内容
核对签字
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4
银行进账单
5
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采集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3、4项。
附件7: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纳税人名称(签章): 计算机代码: 单位:元
备查通知书
编号
技术交易合同编号
合同
类别
合同总金额
免征营业税
总税额
已备查营业税
总税额
本次备查营业税
税额
未备查营业税
税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合同类别仅限定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于纳税人、税务机关。
附件8: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项目 │办理备查合同份数(│ 合同总金额 │ 本期备查营业税税额 │本期备查营业│
│ │ 份) │ │ │ 税税额合计 │
│时间 ├────┬────┼────┬────┼────┬─────┤ │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 │
├──────┼────┼────┼────┼────┼────┼─────┼──────┤
│ 年第一季度│ │ │ │ │ │ │ │
├──────┼────┼────┼────┼────┼────┼─────┼──────┤
│ 年第二季度│ │ │ │ │ │ │ │
├──────┼────┼────┼────┼────┼────┼─────┼──────┤
│ 年第三季度│ │ │ │ │ │ │ │
├──────┼────┼────┼────┼────┼────┼─────┼──────┤
│ 年第四季度│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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